某公司债权申报送达合同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化改革在各个领域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的速度也在加剧,企业破产在部分行业、部分区域出现的频率也有所提升。企业破产涉及政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过完元旦第一个工作日,公证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加急接待了一位来自北京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我县有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事人代表的公司作为债权人,需要限期之内进行债权申报。债权金额高达数亿元人民币,合同和相关凭证都是原件,要求办理文本相符公证。公证员审查了材料,告知当事人:因合同是双方签订的而非相关部门出具证件或证明,无法核实真实性。但是考虑到合同背后所代表的巨额债权,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送达内容、送达过程、债权申报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不仅能够保证债权得到合法的申报,更能保证债权相关合同材料返还当事人,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证员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两次陪同当事人去往破产管理人处,通过公证员的沟通,当事人顺利的通过了债权申报并取回了合同原件。公证员的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破产管理律师的一致认可。 企业破产涉及面广,主体众多,材料也非常多。其中大部分工作都是公证的常见业务,而且相对来说公证的经验丰富:比如保全证据、破产及重组各种现场监督、核查证件及材料、分配协议的拟定和见证,又处于第三方中立地位,能够很好的平衡职工、政府、债权人、破产企业的利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开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XX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XX路XX号XX小区。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因浙江XXXX设备有限公司、浙江XXXX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需要,申请人XX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送达《借款合同》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江XX、本处公证人员王XX以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崔某,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来到开化工业园区XX路办公楼二楼,在本公证员面前,崔某将《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送达给浙江XXXX设备有限公司、浙江XXXX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王某律师将《借款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收取复印件并将原件交还给崔某。王某律师在《开化县公证处送达回证》上签名并加盖、“浙江XXXX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印鉴、“浙江XXXX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印鉴,崔某在《开化县公证处送达回证》上签名。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内容与崔某送达的《借款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附:1.《借款合同》复印件(共3页); 2.《开化县公证处送达回证》复印件(共1页)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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