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家具委托加工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一位自称家具厂负责人来我处咨询。该负责人称:家具厂以酸枝木、黄金檀等名贵木材为原料制作家具、工艺品进行销售。近几年,开化根雕的名气越来越大,市场前景广阔。生产规模短期内无法跟上订单的增速。为此,需要将部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定作。但是考虑到原材料较为名贵、成品工艺要求高,如自行和加工人签订合同,容易出现扯皮。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希望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公证。听完该负责人的陈述后,公证员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了初审,确认符合办理公证要求,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3月6日,当事人双方一起来到本处办理委托加工合同公证。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特别提醒了双方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家具厂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解除权;承揽人负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在未收到报酬权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利。公证员专业的解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加工定作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一种合同,质量纠纷、合同解除、人员损害等纠纷是加工定作合同案件常见的几类纠纷。尤其对象为贵重物品时进行公证,通过公证处的审查,站在中立方的立场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同时又可避免双方法律关系与承包、雇佣等法律关系发生混同,因为对已生效公证文书所证实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开证经字第XX号 申请人甲:开化XX有限公司,地址:开化县XX镇XX路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 乙:衢州XX有限公司;地址:开化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XX村。 公证事项:家具委托加工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家具委托加工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家具委托加工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者注:现为《民法典》)规定,合同上当事人签名、 盖章属实。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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