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某因涉嫌通过贴吧发布有偿借用银行卡、手机转账等广告信息,引诱彭某某等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工具帮助犯罪团伙洗钱。刘某某、彭某某合计转账1221461元,刘某某从中获利5000余元。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未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通知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援助中心当天指派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为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同日安排援助律师黄婷婷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2021年1月7日援助律师黄婷婷与经办法官联系,并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主要案情为:2020年5月,微信号“风雨无阻”通过贴吧发布有偿借用银行卡、手机转账的广告信息,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该广告信息得知可利用本人的银行卡赚钱,遂联系“风雨无阻”,当时该微信号由刘某某使用。彭某某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帮助犯罪团伙洗钱的情况下,仍约定时间、地点,将其招商银行卡连同U盾、手机交给刘某某等人使用,同年5月8日、5月19日,刘某某等人通过彭某某提供的尾号为1195 招商银行卡(尾号为1195)转账共计45万元。之后,被告人彭某某得知介绍他人银行卡、手机等帮助刘某某转账可从中获利,遂先后介绍了舒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2020年5月27日舒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账人民币494314元,6月9日杨某某银行卡转账200053元,6月13日张某某银行卡转账77094元。最终,刘某某、彭某某共转账1221461元,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彭某某从中获利1000余元。将刘某某认定为主犯,将彭某某认定为从犯。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三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 通过认真仔细地阅卷,援助律师发现检察院的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刘某某获利仅5000元,且是工资的形式,其系一个犯罪集团的下游,作用较小,但是检察院却要求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期,罪责刑不相适应;二、刘某某受雇集团老板,领取工资,其作用与彭某某相当,不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不宜区分主从犯。 2021年1月8日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刘某某,并就刘某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作用及与彭某某之间的关系详细地询问了刘某某。刘某某称其系司机,不是微信号(风雨无阻)的使用人,相应的广告也不是他发布的,是技术员发布,其仅使用了一次。彭某某系技术员招来的,相应的工资也是洪某某支付的,与其无关。 经过阅卷、会见,援助律师对本案有了详细地了解,并制作详细的辩护方案。援助律师黄婷婷认为检察院对其量刑意见偏重。2021年2月4日9点50分该案在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援助律师黄婷婷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彭某某由“少年”招聘而来,由“少年”发放相应的报酬,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彭某某自行招人包括舒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这些人都是听命于彭某某,而不是刘某某。两人仅仅是先入组织,和后入组织的区别,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没有指挥与被指挥,指使与被指使的关系。 二、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交代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承认了其诈骗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这也显示其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三、刘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虽然被告人对于检察院认定其系主犯是有异议的,但这不妨碍其认罪。检察院不能因此就要求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要求法院从重处罚。相反,被告人对于自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直是认可的,认罪态度良好。 四、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且再犯可能较小。。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1年3月22日判决:一、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某接到一审判决书时,激动地说:“谢谢律师,帮我说服了法官,没有认定主犯,刑期从三年六个月降为二年十个月。”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援助律师通过仔细地阅卷,找到案件突破口,从地位相似,作用相同的角度,提出的不宜区分主从犯等辩护观点,有效行使辩护权,让受援人罚当其罪,心悦诚服,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援助律师认真仔细、紧抓细节的工作态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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