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临江市,居住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2016年12月因诈骗罪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2017年1月3日张某到白山市浑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在张某入矫后,针对张某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网格长、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片民警、张某母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紧密配合,各司其职,有效的协助司法所对张某实施监管和帮教。 (二)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通过查阅档案、个别教育谈话和日常观察等方法,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为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1.加强法治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观念,建立起良好的在矫意识和守纪意识,促使其自觉地执行矫正制度要求。2.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针对张某心理方面所表现出的焦虑、紧张、悲观、退却及惭愧等问题,司法所安排其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心理调适和社会认知等讲座,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不良情绪,树立生活信心。 (三)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张某每周到所里报告家庭、工作和思想状况。组织张某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刑法、民法等法律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为主要内容。安排张某参加社区服务,增强社会存在感、参与感,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要求张某每月按时上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包括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张某能够较好地落实司法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在张某入矫的前三个月初期矫正阶段,司法所将其纳入一级矫正管理,主要对其进行入矫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并告知其在矫正期间有什么困难或是解不开的心结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尽力帮助,让其安心矫正。通过三个月的矫正,张某表现良好,能够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司法所决定将其列为二级管理,每月需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并按要求接受集中教育、参与社区服务等。在解矫前三个月,基于解矫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波动比较大,往往很多人会松口气,从而自由散漫起来的现象,为防止意外发生,司法所将张某转为一级管理,并对其进行解矫前教育和过渡性安置教育。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张某办理了手机定位事宜,并告知其遵守定位手机管理使用规定,不得出现人机分离、无故关机、欠费停机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白山市浑江区范围。司法所通过每日查看监管平台和不定时电话抽查的方式,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六)走访核实情况 通过每月入户走访、社区走访、当面谈话等方式,准确了解和掌握张某身体健康状况、精神面貌、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并详细记录,从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与行为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近期帮教计划。同时,对张某的家庭成员进行宣传动员,要求他们对其动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开展教育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期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已经能够自觉接受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日常管理,精神也已振作起来,自卑心理已基本消除。张某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了一份不错的收入,也愈发能够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三项任务是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所通过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定期报告、每月入户走访、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并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管理、分级分类管理等,提高了对其管理、掌控、防范水平,减少了重新犯罪概率,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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