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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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三、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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