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严某某于2020年4月底被招录到浙江省舟山某餐饮管理公司处从事面点师工作,和用人单位只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严某某按照规定完成工作,用人单位次月中旬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其中2020年4月发放800元,5月至8月每月发放6000元,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每月发放6500元,2021年2月工作半个月发放工资3250元。另外2020年12月和2021年1月各发放了50元加班费。2021年2月底严某某因需拆钢板提出回家休养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但用人单位表示已经招到其他工人替代严某某。严某某认为,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有解雇严某某的意思表示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严某某向用人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提出了上述要求,用人单位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劳动报酬,严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遂予以拒绝。无奈之下,2021年3月10日,严某某到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严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海娜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严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随后根据严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向其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经过沟通,在依法获得严某某授权后,律师准备仲裁申请材料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律师提出:1、根据严某某提供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用人单位用单位账户或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个人账户定期将工资汇入严某某账户,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和严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入职以来,严某某曾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夏某某认为餐饮行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起向严某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3、用人单位没有为严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无法定或约定理由随意解雇严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向严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1、承认严某某在其单位上班的事实;2、其已经按照双方约定足额支付了工资;3、餐饮行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习惯,但承诺过严某某好好干,会给其加工资;4、社保费用已经算在工资里每月发放给严某某;5、严某某因在家中摔倒受伤需要拆除内固定而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已经支为其付了一周的宾馆住宿费,为避免人手紧张,保证正常经营, 遂找了其他人员替代严某某。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辩解,并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仲裁委向用人单位分析法律规定,律师向严某某讲明调解的利弊。经过多次沟通,严某某表示已在老家医院联系了医生,需要尽快拿到钱回家拆除内固定,用人单位也表示愿意尽快处理此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同意于2021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严某某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20000元整,严某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调解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在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律师通过市仲裁委催促,最后严某某于3月26日收到全部款项。严某某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感谢法律援助律师的辛勤付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用人单位虽没有和严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律师协助受援人,通过银行账户明细单,明确了严某某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确认了严某某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使严某某得以主张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之后的调解和调解协议执行中,律师也积极提供帮助,最终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