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和前夫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2日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某和蒋某某于2018年5月23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随同女方生活,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男女双方一人一半承担,由于儿子同女方生活,另外儿子的生活抚养费男方必须每月支付2000元给女方,支付方式为微信转账。”离婚后,蒋某某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自2020年4月起蒋某某以疫情期间没有固定收入为由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 因张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儿子是肢体智力智障人士,仅以张某某日常打零工收入难以维持日常开销。为此,张某某多次找蒋某某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儿子抚养费,但蒋某某以没钱为由多次拒绝。无奈之下,张某某到浙江省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抚养费问题。 舟山市法援中心接待后,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到张某某的诉求是要蒋某某支付尚欠的2020年4月到9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法援中心认为张某某主张抚养费的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海娜承办此案。 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和张某某的几次交谈,了解到张某某和蒋某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蒋某某从事个体电焊工作,张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婚后两人感情不稳定,儿子出生后存在肢体智力残疾,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所需医疗费较大,这更加剧了两人的矛盾。张某某和蒋某某协议离婚后,原本蒋某某按月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抚养费,但从4月起其以疫情影响找不到活干为由不再支付抚养费,这给张某某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张某某一直有意调解,但蒋某某不予配合,律师多次尝试找蒋某某沟通,也被回绝。 征得张某某同意后,律师准备好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诉讼途径为张某某讨回子女抚养费,缓解经济压力。律师认为,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权利和义务。2、《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张某某和蒋某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蒋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4、因儿子先天残疾,张某某需要一边照顾儿子,一边工作,经济收入不稳定,难以维持母子二人日常开支。而蒋某某虽说手头拮据,却有钱到外地游玩,叫其难以接受。 蒋某某提出,1、其承认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2、受疫情影响,2020年电焊工生意较差,常常揽不到活,自己的生计受到较大影响。3、张某某作为母亲在照顾儿子方面没有尽职尽责,常常把儿子放在奶奶家不管不顾。4、到外地游玩是当时没有工作可做去散心,且是受朋友邀请。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希望和承办律师一起努力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为此,律师多次和张某某沟通,向其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并再次尝试和蒋某某交流。律师希望蒋某某站在未成年智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尽到作为父亲的职责。蒋某某提出自2020年疫情以来其收入一直不稳定,生意时有时无,经济上较为困难,一下子拿出这笔钱较困难。对此,律师提出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尚欠抚养费,并耐心细致的做好张某某的工作,张某某认真考虑后,同意分期支付方案。 最后,经法院调解,4月到9月的12000元子女抚养费分四个月支付,如蒋某某没有按约履行任意一起还款义务,则张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蒋某某表示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会克服经济困难,按期支付抚养费。2021年7月底张某某拿到全部被欠抚养费。
【案件点评】
抚养费纠纷是家事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见案件。本案中,承办律师向受援人张某某释明法律规定,同时积极与蒋某某做好沟通。当了解到其因疫情影响收入无法得到保障时,及时提出调解方案,建议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尚欠的抚养费。调解方案得到承办法官的支持,当事双方也表示赞同。本案纠纷经过多方努力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