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尹某甲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9年,尹某甲与丈夫杨某(现已去世)收养了一个三岁的小孩,取名杨某一。尹某甲夫妻抚养杨某一至成年。2006年左右,杨某一离家出家。除了在养父去世时被亲戚带回参加出殡仪式之外,从未和尹某甲有过任何联系。2019年12月,尹某甲因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住进某某街道敬老院。敬老院每月的费用为2600元-2800元。尹某甲的妹妹尹某乙支付了第一个月的费用,但无力承担后续的费用。尹某甲想申请政府救助供养,但尹某乙夫妻到街道办事处申报时,因尹某甲有法定赡养人杨某一,不属于救助供养范围。 2020年1月初,尹某乙夫妻来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尹某甲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将杨某一的户口移出尹某甲户。盛律师告诉尹某乙夫妻,首先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杨某一的的户口移出尹某甲户,其次即使杨某一的户口移出尹某甲户,也不改变尹某甲和杨某一养母子关系,杨某一仍然是尹某甲的赡养人。如果尹某甲和杨某一养母子关系确实已名存实亡,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杨某一与尹某甲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并一次性告知尹某乙夫妻根据尹某甲的情况,如果想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尹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尹某甲委托尹某乙夫妻代为申请,尹某乙夫妻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低保证;3、能够证明收养事实存在以及杨某一未尽赡养义务、与尹某甲之间的养母子关系已名存实亡的证明、证据材料。 由于尹某乙夫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盛律师协助其准备证据材料并调取了尹某甲的育龄妇女信息。2020年1月14日,尹某乙夫妇携带相关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台州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持有低保证的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范围限制。经审查尹某甲系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本中心的法援律师盛莉莉承办此案。 盛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上门与尹某甲沟通,了解案情。经过详细了解并分析后,梳理出此案关键问题。 一、未办理收养手续能否按照收养关系对待?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杨某一被收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收养法》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有尹某甲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文书可以证明尹某甲收养杨某一是在1989年,一直到2006年左右,双方一直都是共同生活的。另外“婚龄妇女系统”也显示,尹某甲与杨某一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二、婚龄妇女系统上杨某一的母亲为尹X甲,尹X甲又并非尹某甲的曾用名,怎么证明尹某甲与尹X甲系同一人?尽管婚龄妇女系统上尹X甲身份证号码后四位与尹某甲完全不同,但两人出生日期一致,户籍地址一致。计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系统上的所有信息都是根据原始手写信息人工补录,手写信息有的字迹潦草容易看错,不排除误录的可能性。后盛律师与尹某甲户籍地的村干部联系,其表示该村该出生日期的村民只有尹某甲一人,并出具证明证实尹某甲与尹X甲系同一人。 三、尹某甲与杨某一是否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首先,杨某一自2006年左右离家出走,除了2008年左右在养父去世时被亲戚带回参加出殡仪式之外,从未和尹某甲有过任何联系。这么多年以来,没有信件、没有电话、没有音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尹某甲不知道杨某一身在何处,也不知道杨某一的任何联系方式。其次,盛律师前往某某派出所户籍窗口调取人口信息时获知,杨某一曾在2017年夏天到过该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某某派出所和杨某一的户籍地只有五公里的路程,但杨某一并未回家看一眼母亲。综上, 尹某甲、杨某一之间虽然存在收养关系,但已无任何情感上的连结。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的杨某一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过赡养义务。尹某甲目前68周岁,双目失眠,生活无法自理,居住在某某街道敬老院,费用一直是由尹某甲的妹妹尹某乙支付。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构成遗弃,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四、尹某甲能否要求杨某一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费用以及后续的生活费?补偿标准是什么?《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盛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有多份判决是参照所在省份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乘以年计算得出的。 盛律师在梳理完本案的关键问题后,帮助受援人准备好立案材料及证据,向椒江区人民法院XX法庭递交诉讼材料。考虑是婚姻家事案件,窗口立案人员建议本案先诉前调解。后法官助理项某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到杨某一的联系方式,遂和杨某一取得联系。杨某一一开始否认尹某甲是其养母,后承认。几天后,杨某一直接将其手机号码注销,再次处于断联状态。 因杨某一不配合调解,法院终止了调解程序。2020年3月27日,椒江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和盛律师沟通,能否撤回要求杨某一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费用以及后续生活费的主张。据承办法官前期向杨某一本人(手机号码注销前)及户籍地的村干部了解,由于杨某一文化程度不高,工作仅能勉强度日,并无支付能力。另外该主张可能会影响尹某甲申请政府特困救助。 盛律师将上述情况告知尹某甲,尹某甲表示养子在她家也没有过过什么好日子,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并说起杨某一小时候的事。杨某一的养父是个残疾人,干体力活远不如他人,杨某一从小得跟着养父母种田割草才能勉强度日。但杨某一那时毕竟是个孩子,贪玩,经常会遭到养父母的责骂、殴打。又因为是养子这种特殊的身份,学习又差,经常被同学、邻居嘲笑和欺负。这是尹某甲第一次说起对养子的亏欠,之前对于杨某一,尹某甲只有言辞激烈的指责。 2020年4月13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尹某甲与杨某一解除收养关系。后尹某甲申请了政府特困救助。从此,尹某甲由政府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案件点评】

现实生活中,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代理尹某甲与其养子杨某一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到了需要解除的地步,足以说明这段关系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对此,律师做了很多工作,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梳理焦点问题,与法官沟通,对双方进行调解等等。最终受援人听从律师的意见,根据法官了解到的养子的实际情况,没有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经济补偿,顺利解除了收养关系,自身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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