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某,1989年出生,江西省于都县人,20岁前就已经因为诈骗罪“二进宫”。出狱后,杨某某前往广东省中山市打工,平时喜爱赌博,四处借债。2017年10月,杨某某发现自己手机上有一条微信好友申请,同意后杨某某得知对方名叫江某某,来自浙江,到广东出差,杨某某心中立即盘算起了诈骗计划。杨某某使用了假名“杨杰”,谎称自己是当地某灯饰厂的老板,刚刚离异,并虚构了自己领养了五六个孩子等事实,骗取了江某某的好感与信任,不久后两人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12月期间,杨某某谎称自己和家人吵架,准备不顾一切开车到德清与江某某见面。之后杨某某以没有带钱无法支付高速费、油费、奶奶去世、高速交通事故、受伤就医、参加服装设计比赛等理由,向江某某“借款”。江某某被爱人杨某某千里迢迢赶来投奔自己的行为所感动,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给杨某某转账100余次,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 2018年1月6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因为吞下四根针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同年12月23日被再次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逮捕。2019年4月2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到指派通知后,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的陈梦佳律师在一审阶段为杨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陈梦佳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三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核实相关案情,并依据法律规定向杨某某告知了涉案罪名、量刑的法律规定以及可能得到的刑事处罚。杨某某对其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辩护律师决定采取罪轻辩护,杨某某表示同意。综合会见和了解的案情,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以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某体内现有四根针,存在生命危险,需要手术治疗,建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1.5万余元。杨某某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

网恋被骗案在生活中屡见不鲜,犯罪分子通过在微信、QQ聊天确认恋爱关系,取得对方信任,最后以各种理由向受害者提出经济求助,进行诈骗。所以在网络交友时务必提高警惕,相较于现实交友,网上交友缺少真实性,交友中更要注意辨别对方的素质和品格,一旦涉及金钱交易、账户转账汇款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上当受骗。 此外,如果遭遇诈骗,不要碍于面子、自认倒霉,应第一时间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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