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胥某某2018年至2019年间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侮辱性PS图片的手段多次对借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20年3月16日通知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派通知书后,指派季洁律师担任被告人胥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本案的证据和相关事实,会见胥某某,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分析法律风险和后果。承办律师向胥某某详细了解其犯罪动机,在阅卷和会见过程中注意到,胥某某的犯罪有其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因素,其大学刚毕业,2018年9月份通过某正规招聘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进入河南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从事电话和微信催讨应收账款工作,无需奔波、招揽业务,薪酬也较高。胥某某入职后,在培训期间发现公司催讨应收账款的方式是发送PS侮辱图片,虽心存疑惑,但通过查询发现公司是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公司,且公司时常安排律师为员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告知其催讨、P图等行为系合法的,最终因所在公司以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捕。 承办律师经过与胥某某一一核实入职的时间、培训的内容、实际发送图片的次数、每月提成的数额等相关证据,初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胥某某对于上述案件事实、证据亦无异议,对于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没有异议,只是对于自己涉嫌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和自己作为恶势力集团的身份存疑。 针对被告人胥某某的疑问,援助律师告知其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并向胥某某解释,其所在的公司有9名组长及下属50名催收员组成一个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犯罪集团,正如胥某某自己所说的,培训他们的工作流程有先微信电话催讨、再发送PS侮辱图片、再爆打通讯录等,分工明确,流程清晰,人数众多,影响恶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前,援助律师季洁再次会见被告人胥某某,告知其相关庭审程序。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本案被告人胥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赃,自归案后前后口供一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并提交了被告人胥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庭结合被告人胥某某当庭良好的悔罪态度,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的承办律师把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建议上,着重提出几个法定或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庭内、案外积极的普法教育,使本案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案同时还起到了很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在现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年轻人大学毕业初入社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只要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从事的就是合法的事情,并不是公司法务部说合法就是合法的事情。对有可能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提高警惕性,筑牢思想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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