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日,卓某怀孕3个月,经河南某医院孕检,彩超显示母体子宫前壁异常所见——不排除胎盘植入。同年4月27日,卓某在浙江湖州A医院进行孕检,四维彩超显示绕颈一周。 2016年8月18日,卓某进入湖州某医院待产,多次向院方提出要求剖腹产,院方不同意。同年8月24日,卓某在医院分娩过程中发生新生儿窒息,由于医院未按其请求进行剖腹产,卓某在自然分娩过程中发生难产和大出血,造成医院对卓某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 卓某认为,湖州某医院未对卓某的产检报告进行确认,在卓某入院待产期间,未对卓某提出的剖腹产要求引起重视,在分娩时存在的“母体子宫前壁异常所见——不排除胎盘植入”未引起重视,使得孩子在分娩过程中发生“新生儿窒息”,且由于医院未及时对卓某进行剖腹产,造成卓某难产,事后卓某子宫被全切,给卓某造成了身心损害。其子因新生儿窒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后续治疗急需资金。 医方认为:孕妇入院时无紧急中止妊娠指征,分娩时机选择恰当,分娩过程处理符合规范、及时;新生儿抢救及治疗符合规范,诊疗过程没有过错。 卓某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案件预立案。2017年11月17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受吴兴区法院委托对该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湖州某医院对卓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其子宫全切的主要原因,卓某全子宫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医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主要原因,卓某之子因不能配合检查,目前不能评定伤残程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卓某向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3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志正、沈琪勤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约见受援人,办理相关手续,为其解答法律咨询,认真听取卓某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本案的核心问题:首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案件预立案后已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过错是导致其子宫全切的主要原因,那么具体应该是多少责任,医院与受援人责任比例该如何确认;其次,鉴定书上没有护理、营养、误工三期的鉴定,但受援人想尽快取得赔偿,无意再作鉴定,三期补偿该如何确定。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主张医院承担大部分责任,同时做好受援人的工作,告知预期的结果;二是要保障卓某在没有三期鉴定的情况下获得足额的补偿。 接受委托前,办案律师已与卓某面谈过,对其心理预期已有充分了解。卓某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对案件的赔偿预期很高,认为医院方应当承担95%以上的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卓某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医疗机构方不能提供医院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相关证据,案件审理结果将会对受援人有利,但通过查阅大量既判案例,数据分析可得出结论为审判结果将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 承办律师审查了现有的证据,向受援人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责任、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受援人希望能尽早取得赔偿用于孩子的治疗,最终转换了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医院方同意庭前调解,援助律师做了充分的沟通工作,受援人同意庭前调解。 在庭前调解中,法官和承办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经过一次庭前沟通后,援助律师积极与医院方进行背靠背沟通,医院方正确认识到本案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已经由鉴定意见确认的事实,最终也作出了让步。基于双方当事人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经过案件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调解,最后医院方同意承担85%的责任比例,卓某也同意对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一定金额的让步。本案以庭前调解的方式结案,并在结案后一周即实现赔偿款全额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利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专业性强、当事人信任度高的作用,在庭前解决了矛盾激烈的医疗纠纷,实现息讼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不仅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打造和谐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