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戴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0日,驾驶员徐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330国道由武义往永康方向行驶,途径330国道花街加油站地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330国道的行人张某某和戴某某(未成年人)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8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行人戴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员徐某某持有的是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B证。戴某某经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颅腔积气、枕骨左侧骨折、头皮挫伤、颜面部挫伤、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肝挫裂伤,后转至永康市骨科医院,前后住院23天,共花去医疗费15176元。经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永康分所出具[2015]永鉴字第348号鉴定意见,认定戴某某护理期限120日,营养期限90日。在交通事故理赔阶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驾驶员徐某某所持有的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016年7月15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4民初4078号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9日,戴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向浙江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所有材料,当日受理该案并指派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赖侃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该案所有的材料。承办人认为,对于对方上诉的民事案件,工作的重点应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反驳。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承办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被上诉人徐某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关键不在于受援人主张的赔偿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而是在于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履行能力显然要强于驾驶员徐某某个人,因此如何运用法律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就成了本案的重中之重。承办人仔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后,在约见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时,告知了案件可以改判的风险以及不同判决结果对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同风险,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鉴于此,承办律师在开庭前制定了双保险的辩论思路,从徐某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及保险公司有无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的规定尽到免责提示说明义务两方面着手,拟定了答辩状:1.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上诉人徐某某系无证驾驶;2.徐某某持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经年检合法有效,有效期至2017年7月2日,准驾车型为载重车、小型汽车及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与涉案车辆一致,保险公司也不能免除保险责任;3.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认定系无证驾驶,但该批复已于2004年8月19日,根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现已失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法律依据;4.《机动车非营运汽车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投保单》和《明确说明书》,并没有明确告知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和第13条的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5.保险条款中也未明确说明除民用机动车辆驾驶证外,持有其他驾驶证的就属于无证驾驶,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也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016年9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本案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双方就被上诉人徐某某持有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无证驾驶这一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上诉人指出,被上诉人徐某某根据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七条及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当视为无证驾驶,被上诉人徐某某在投保单和明确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免责提示说明义务。承办人针对保险公司代理人所陈述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答辩状的五点答辩意见一一对其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反驳。 2016年11月11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民终4116号民事判决,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论意见。在判决书认定部分,写明:《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已失效不能作为认定无证驾驶的依据,相较于驾驶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民用车辆不会增加驾驶行为的技术要求和危险性,且事后徐某某领取了民用车辆驾驶证,故不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现已由保险公司按时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基于案件履行效果考虑,承办人将工作重点由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责任比例方面转至责任承担主体方面。没有机械照搬法律规定,而是通过案例检索总结不同案例胜败的原因,检索有效的相关法条,制定了较为完整的有层次的辩论策略,最终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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