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对余某某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伙同候某某(另案处理)与哈某某等人在某城市慢摇吧消费,期间候某某为抢话筒唱歌,因言语不和,与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告人邢某某,叫过来打架。当日晚上23时50分许,三被告人邢某某、王某某、余某某,与候某某等4人在公园门口将准备骑摩托车的哈某某拦下,被告人邢某某手持菜刀将哈某某砍伤,哈某某丢弃摩托车逃走,三被告人进行追打。经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余某某(2000年3月18日出生)案发时16周岁,尚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城市务工人员,面对建筑行业不景气,没有固定收入,租房居住,且体弱多病,生活拮据,无力为余某某聘请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的指派通知后,决定指派给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承办,所里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擅长刑事辩护的吴德庆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人民检察院复制了案卷材料,又到人民法院详细查阅了补充材料,到余某某就读的学校,向班主任、代课老师、校领导调查了解,又向法定监护人详细询问,了解了余某某的成长经历,掌握了其心理状态。余某某是个农村的孩子,在小学学习刻苦,品学兼优,小学毕业后,上初中时从老家山区跟随父母亲转学到城市上学,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再加上父母亲在建筑工地打工,早出晚归,缺乏监护和教育,学习成绩直线下滑,最后没有考上高中,刚刚辍学在家,整天和社会不良青年混在一起。此次故意伤害案件中,余某某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发生争执的不是本人,其跟着不良青年瞎混,不参与害怕别人瞧不起,还认为持刀砍人的是他人,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承办律师两次出庭,参加法庭调查与审理,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第一次出庭,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刑庭庭长作为独任审判长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承办律师提出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法庭决定休庭,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辩护人详细分析研究案情,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条款。第二次出庭时,承办律师提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宣告被告人余某某无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余某某是在第二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下给邢某某发短信,叫邢某某过来打架。事先没有预谋,事中没有商量,对打架持放任态度。追赶只是轻伤既遂后的事后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原则,事后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因而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某事发时16周岁,系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事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哈某某的谅解,受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余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对被告人余某某免除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没有采纳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定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邢某某系实际伤害行为的实施者,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起联系、帮助等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人余某某系未年成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7月24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宣判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十日内,被告人余某某及法定代理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走访了受援人的学校、家庭,了解掌握了受援人的成长经历,为辩护做了充分准备,本着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履行了律师的职责。 本案对受援人是个深刻的教训,虽然免于刑事处罚,但依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受援人不悔罪改过,提高法律意识,仍混迹与不良社群,再犯将会以累犯加重处罚。社会、学校、家庭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中,都承担着重要职责,法律援助不仅是提供咨询、辩护,更要发挥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律观念、责任意识,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使他们走上健康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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