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份,甘某被指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青海省祁连县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后,受援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欲提起上诉。甘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海北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北州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海晏县法律援助中心白晶律师办理此案。 白晶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会见甘某为其提起上诉,并与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本案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6)青2222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得知案件重审,甘某要求法律援助,因甘某一家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特别困难,经批准同意援助并指派白晶律师再次为重审案件担任辩护人。 接到此案后,律师首先认真研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甘某,经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了解到被告人甘某文化程度只有小学,且甘某从小就见到当地牧民到森林里打猎,由于法律知识匮乏认为抓点野生动物来养没有什么后果,最终触犯法律。庭审中,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书是判处甘某有期徒刑9年。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当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是甘某具有自首情节,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有记录,本案发生时间为2014年7月中旬。而甘某是于2015年1月14日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八宝森林派出所口头传唤。传唤时甘某首次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另一同案犯尚未承认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一审相关案卷资料也表明甘某在庭审当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二是本案中甘某属于从犯地位,理由如下:(1)纵观全案,甘某在森林公安局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交代作案经过是马某提出的去抓香子(麝香)。(2)甘某是基于跟被告人马某进山抓麝香,并未打算去抓雪豹,马某熟悉山里的环境第一个发现了三只小雪豹,并用石头将三只雪豹出口堵住。(3)对抓到的三只小雪豹由甘某喂养也是马某提出并决定的。(4)对于三只小雪豹的出售,甘某也是听从于马某。结合本案,说明马某是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及分工者,甘某是跟随和听从者。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的量刑和处理,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予以考虑。三是本案针对甘某来讲,虽然涉嫌了非法猎捕但情节比较轻微,对雪豹死亡的后果不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甘某参与了非法猎捕,在犯案时并未用猎捕工具对三只小雪豹造成伤害,甘某听从马某安排精心喂养三只小雪豹有4个月时间,对三只小雪豹的喂养食物是羊肺子。眼看三只小雪豹长大无法再继续喂养,如果在放到大山中雪豹会死亡,甘某听从马某的安排出售三只小雪豹,当同村的毛某到甘某的家中看见甘某在喂小雪豹,毛某通过宋某联系西宁市动物园职员到甘某家中来购买三只小雪豹,甘某认为作为专门饲养野生动物的动物园有这个能力继续养大野生动物且会对动物有更好的照料、保护,对于三只小雪豹是最好的去处,所以选择了相对较好的方式,甘某将三只小雪豹的活体交给动物园的职工,之后三只小雪豹在西宁市动物园死亡,并不是甘某造成的,这个结果是甘某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这不该加重对甘某的刑罚。 综上所述,白律师认为甘某存在自首、从犯等情节,其主观恶性比较小,对于从犯的量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经祁连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被告人甘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仍判决甘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点评】
雪豹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本案援助律师认为,我国虽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但违法犯罪行为并未被制止,根本原因是存在野生动物消费需求的巨额利益。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建议增加对滥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条款。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再者加大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行为所承担法律后果的宣传,特别加强对在靠近野生动物的村庄、城镇居住的公民法治宣传力度,倡导大家爱护环境,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