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7日,周某被聘到青海某水泥有限公司担任中控室主任,月工资10000元,公司按照2486.66元的基准数字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8月1日上午8时10分左右,周某在窑尾烟室量尺寸时,烟室上壁粘料突然塌落致周某烫伤,后到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烧伤60%。青海某水泥有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了东人社认字(2014)36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29日,海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东劳鉴字(2015)80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青海某水泥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向社保部门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部门核发的伤残补助金为44760元。如果按照周某的实际工资10000元缴纳工伤保险,则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为180000元,二者相差135240元。 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两个月,在家休养一年后于2015年10月16日到公司担任工艺工程师,周某一直干到了2017年2月28日,月工资由最初的3000元一直增长至8300元。由于周某的工作环境粉尘多,导致周某身体多处感染发炎,加之工作岗位温度高,周某全身60%皮肤烧伤变成疤痕皮肤,没有毛孔,无法散热,且用人单位不按时发放工资,没有按照申请人的工资基数给申请人交纳养老金、医疗费和失业保险金,故周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遭到公司的拒绝。 周某的请求遭到公司拒绝,五级伤残的周某不但身体多处皮肤感染,公司还拖欠几个月的工资不予发放,生活面临困境。周某到劳动部门咨询,劳动部门建议周某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于是,周某带着材料找到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援助申请。经审查,法援中心认为周某的案子符合援助的范围,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 2017年5月8日,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询问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查阅了周某提交的案件材料,约见了周某。此时的周某需要的不仅是法律帮助,更需要心理的辅导,这就要求承办律师更加耐心,认真负责,客观务实,只有让周某对承办律师的态度认可,观点信服,才能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承办律师首先详细询问了周某的身体状况,让周某一口气将身体带给自己的不快一股脑全部倒完,承办律师表示同情,用恰当的语言予以安慰,然后开始询问案情,基本事实搞清楚后,承办律师开始详细向周某宣讲法律规定,纠正周某对有些法律认知的错误理解,双方达成共识后,承办律师以周某为申请人,青海某水泥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起草了《仲裁申请书》,提出了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32159元;3.支付因工伤致申请人五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9990元,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240元,共计385230元;4.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37498.5元;5.因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共计91663元;6.按申请人月平均工资8333元缴纳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7.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仲裁申请书经周某认可并签名后,及时交到了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组织双方先行调解,被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周某相当熟悉,但其代表公司,为了公司利益,不断的强调周某的各种不是,从最初受聘到事故发生到现在,他认为公司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周某的各项请求不合理,不同意调解。承办律师听完了双方的意见,抓住争议的焦点,耐心细致做对方公司委托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深入分析本案案情,征求意见。承办律师在双方都有诚意的前提下给出了较为合理的数额范围,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员按照双方的调解意见,制作了乐劳仲案字(2017)第07号《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1月和2月工资、2016年的绩效工资及养老、医疗保险金共计43540元;三、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1352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42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59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57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86967元,共计460602元;四、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的仲裁请求。

【案件点评】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工伤职工一般可以向三方面行使权利: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有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等所有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支付;若该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则可以选择向第三方主张。 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成功代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承办律师娴熟运用法律,通过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工作,既化解了周某与用人单位的矛盾,又使周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帮扶弱势群体、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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