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工伤保险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张某拄着拐杖走进了青海省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他向中心工作人员诉说,他是本县某乡农民,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和多病的妻子,还有两个就读大学的孩子,他是家中的唯一劳动力。2016年4月28日,他在本县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不慎身体被机械砸伤,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右足第2、3、4、5跖骨骨折,右足第1趾骨骨折。工地老板先行给付张某部分医药费,之后不再继续为张某提供资金用于治疗。张某无奈之下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的情况符合农民工法律援助条件,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当即为其指派律师介入此案。律师接此案件后,充分听取了张某对案情的陈述。张某是2016年4月2日被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聘用为电焊工,月工资45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律师先后到公交局等部门了解该路段的施工方及其负责人,又向张某的工友了解相关情况,取得了有利的证据。代理律师认为因张某是在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为此,律师帮助张某向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张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标准伤残九级。同年11月10日,张某拿到工伤认定结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继续治疗伤情,张某建议代理律师找用工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调解解决,律师尊重张某的意见,主动电话联系用人单位负责人并先后两次驾车赶往100多公里外的工地协商张某的赔偿事宜,最终因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对于赔偿数额的悬殊太大,协商未果。2016年12月20日,代理律师为张某拟写仲裁申请书,进入仲裁程序。2017年1月18日,本案如期开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以及赔偿标准的问题。庭审中,援助律师根据调查的相关证据举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6年4月2日。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认可的。代理律师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本案的事故发生之时,张某与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张某受伤时间是2016年4月28日,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并且张某是在上班期间被工地上的机械砸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因此,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时间异议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为张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37条、6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张某停工留薪工资13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的规定,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1000元;住院伙食费等;上述五项全部共计147070.6元。庭审中,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代理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庭审后,由于双方就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金等赔偿金额达不成意见,调解无效,最终由门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定,支持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 2017年1月24日,门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被诉人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1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3500元等共计137270.6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法律援助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一直以来,门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采取多项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对于农民工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缩短农民工维权的审批时间和简化程序。目前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农民工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间产生的,由于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家庭经济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因此,作为法律服务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工,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尤其要宣传与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和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注法律援助,让法律援助惠及到每一位困难群众,让弱势群体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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