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高小某父亲)与陈某(高小某母亲)于2014年10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11月共同育有一子高小某。双方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高小某的抚养权归陈某所有,高某每月15日前支付高小某1000元扶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直至高小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止。但高某只支付了高小某一个月的生活费后就渺无音讯。陈某离异后带着小孩,两年来无法正常工作,家庭贫困,收入不稳定,经济十分困难,在与高某沟通无果后,希望能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帮助。 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高小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小某申请事项为抚养费纠纷,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规定。虽然该案受理法院应为临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浙司〔2020〕53号《关于推进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行设区市全域内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一体化通办的规定以及便利、便捷受援人的原则,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当即指派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郑晨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高小某的母亲陈某,认真听取陈某对离婚协议、离婚后生活情况及抚养费纠纷等内容的陈述以及对案件诉讼的要求,并听取其意见。陈某表示想通过司法途径向高某主张抚养费。援助律师向陈某收集相关证据后准备起诉材料,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向高小某支付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之后的抚养费以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至高小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 本案于2021年9月在临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时陈某的亲戚及高某的父亲均在场。双方刚见面时情绪都比较激动,陈某亲戚指责高某未尽到父亲的责任,提出要求改变高小某姓氏。高某认为高小某毕竟是自己的儿子,被亲生儿子起诉对自己影响不好,高小某不改变姓氏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因此也比较愤怒。为了提高调解效率,援助律师先向陈某一方告知变更高小某的姓氏并非本案调解内容,况且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陈某在离婚协议中也已明确承诺不变更高小某的姓氏。随后与调解员一同向高某提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应将双方关系不合的痛苦强加到孩子的身上,作为父亲应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 最终,高某当场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将拖欠的抚养费转入陈某账户中,并承诺之后每月按时支付。高小某随即向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承办律师不仅为诉讼做好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上的充分准备,在诉前调解时也积极疏导情绪、说法明理,在律师的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最大程度保障了未成年人高小某的合法权益,为高小某成长提供了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