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江某、徐某不动产交易纠纷执行和解提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江某、徐某将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化县XX小区的住宅一套通过XX房产中介挂牌出售。2017年3月19日,郑某通过XX房产中介介绍,与江某、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该套住宅的总价款为X佰X拾X万X仟元整,郑某向江某、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X万X仟元整,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支付购房预付款计人民币X拾X万X仟元整(¥XXXXXX元),剩余购房款X佰万元整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当日,郑某通过XX房产中介向江某、徐某支付了定金。郑某因预付款日计算错误,于2015年5月5日向江某、徐某支付预付款。此时开化县房价市场已有大幅涨价。江某、徐某便以郑某迟延支付购房预付款构成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郑某、XX房产中介多次与江某、徐某沟通,均遭到强烈拒绝。无奈之下,郑某提起诉讼。经过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江某、徐某应当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契约,郑某向江某、徐某支付预付款。江某、徐某拒绝接受房屋预付款。无奈之下,郑某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江某、徐某仍拒绝接受房屋预付款。 开化县人民法院与公证处对接,由公证处为郑某办理购房预付款的提存公证。公证处当即接受了郑某向公证处提出提存购房预付款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核了郑某的材料。公证人员陪同郑某向公证处提存专用账户存入了购房预付款计人民币X拾X万X仟元整(¥XXXXXX元)。公证员及时向郑某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同时,为了催促江某、徐某领取房屋预付款,公证处第一时间向江某、徐某送达了《提存领取通知书》。江某、徐某收到《提存领取通知书》之后,来到公证处领取了房屋预付款。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2017年开化县司法局与开化县人民法院签订了《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对接合作的意见》。意见签订后,公证处积极与法院对接,尤其是在强制执行领域,为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尽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浙开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浙江省江山市XX镇XX村。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郑某因和江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将支付给江某、徐某的购房预付款计人民币X拾X万X仟元整(¥XXXXXX元)提交于公证处,由公证处发放。从即日起,郑某应给付江某、徐某的购房预付款已经履行。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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