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运用政务数据办理收房委托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一位当事人急匆匆的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当事人陈述因为他海南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该房地产要收房,而他本人最近打算出差,没有时间亲自过去办理,其妻子现在已经在海南,但是海南那边需要他出个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办理收房相关手续,并且当事人的结婚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均带到海南去了,因为时间紧张。本次受理后,只有让妻子把相关证件的原件拍到手机上,然后本处通过浙江省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同时又到开化县婚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确定受托人徐某是当事人的妻子,于当天就给他出具了公证书。实现了无证明通过数据给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开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当事人,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当事人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为右手拇指),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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