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4日,张某受雇于船老大邱某,在邱某租赁的“浙嵊渔07520”渔船上进行捕鱼作业,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2000元。2020年4月24日,渔船在嵊泗县域码头靠岸,张某向邱某要求支取部分工资购买香烟、零食和其他生活用品,邱某不肯支付,随后双方发生口角。邱某提出解雇张某,不让其在渔船上继续工作,张某要求邱某结算两个月工资2.4万元,然邱某拒绝。无奈之下,张某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邱某同意支付给张某2万元工资,对于剩余的4000元工资,邱某认为无需支付。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工作满两个月,不应该被克扣工资,邱某应该支付剩余的4000元工资。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2020年4月27日,张某到嵊泗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陈熙律师承办案件。 陈律师与张某会见后发现,张某手头并无书面证据证明月工资约定数额,但公安机关调解时制作的笔录里有关于工资数额和工作时长等内容,陈律师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查阅笔录后确认张某的陈述是真实的。因当事人对基本法律关系无异议,仅就4000元工资数额存在争议,为避免诉累,陈律师建议双方调解处理。经得双方同意后,陈律师先电话联系邱某,邱某承认其和张某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但认为按照捕鱼行业惯例,船员应该工作到本年度开始休渔时,未满整月的工资按照日工资结算,张某突然离岗,导致其无法在短时间寻找新船员来替代岗位。张某的行为导致渔船不能在2020年5月1日休渔期到来前出去捕鱼作业,已经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其坚持按照月工资10000元支付,因工资已经支付完毕,邱某认为无需再支付4000元工资。而张某认为,双方发生口角后,邱某先提出不要其继续工作,邱某有过错,其应当按照约定月工资支付。 因张某急于回老家,其向陈律师提出希望尽快解决工资纠纷。陈律师提出邱某再向张某支付2000元工资化解纠纷的调解方案,张某同意。陈律师联系邱某,再次和其确认了基本事实并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分析利害得失。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经过律师多次调解说理,邱某同意向张某支付2000元工资。在陈律师见证下,张某和邱某签署调解协议书。2020年5月6日,陈律师致电张某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张某告知已收到2000元工资。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捋清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避免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是倡导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实践,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如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大调解力度,以调解结案,既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又有利于做到案结事了。律师参与调解,是司法制度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构建和谐法援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