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池某(未成年人)与同案犯池某某、廖某(已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开始三人合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小区。2018年6月初,陈某(另案处理)招募了池某,并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由池某向陈某提供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帐号用于收取诈骗所得款项,并进行转帐和取现。后池某某在明知池某向诈骗分子提供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帐号用于收取诈骗所得款项的情况下,仍参与向池某提供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并和池某一同进行转帐和取现,由池某向池某某支付报酬。所得款项交由陈某等人。池某成了这条犯罪链的中间一员。截止2018年8月17日,仅两个半月时间,池某取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77400元,获利3万元。公诉机关以池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池某的刑事责任。 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嵊泗县人民法院通知后,因本案是嵊泗县人民法院审理,池某羁押在普陀区看守所。为克服离岛办案不便、成本过高的困难,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19年起开展“法律援助不出岛”“千岛通办”服务行动,对于像池某这样羁押在本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筹律师资源进行提级就近指派。同时根据浙司【2019】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嵊泗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嵊泗县人民法院的通知报请市法律援助中心,由市中心指派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吴莹律师承办本案。 案件指派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吴莹及时会见了池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针对会见期间池某提出的有关罪名及犯罪事实认定等方面的疑问,一一作了详细解答,进行了一次深度的普法教育。 同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吴莹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主动与办案机关联系,了解案件进度,并就案件事宜与办案人员积极沟通,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吴莹认为:一是池某系初犯,且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二是池某系从犯,并未参与前期的诈骗行为,仅为后期收取诈骗所得款项提供了微信二维码、银行卡帐号,并在同案犯的指使下,参与了款项的转帐和取现;三是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四是池某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基于上述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为池某作了上述罪轻辩护。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的罪轻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宣判后,池某及家属非常感谢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帮助。重获自由的池某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已跟随父母回老家,接受社区矫正,开始新的生活。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经不起利诱,容易占染不良习气,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被告人池某犯罪时年仅16周岁,在辍学外出独自打工过程中,受他人诱惑成为犯罪链条中的一员,从而使自己锒铛入狱,让原本多彩的青春岁月蒙上了阴影。本案中池某涉嫌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结合池某的犯罪金额,法定起刑点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池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在整个诈骗犯罪链条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的地位,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处罚原则,最终法院判处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让池某在接受刑事处罚,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同时,又能让其继续完成学业,重新生活,实现了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