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作为中国电器巨头,“正X”两个字是一块金字招牌,这也导致其他企业千方百计地想“搭便车”。最近,“正X”商标的所有人“浙江正X”(简称)发现江苏一家企业也用“正X”冠名,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其生产的产品标注“正X”字样,产品上也使用与公司相似的商标。“浙江正X”认为,“正X”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江苏正X”将“正X”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浙江正X”调查,在乐清市虹桥镇一处厂房生产并销售标注有“江苏正X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电器产品,为诉讼举证需要,“浙江正X”欲购买侵权产品并向乐清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物品的行为及购买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受理此案后,公证人员先与当事人沟通,确认当事人对被取证的实际地址、实际招牌、所购物品等信息已调查清楚。公证人员综合合法合理、当事人意愿、执业风险、证据关联性等因素后,以最快的速度和方式设计了取证方案。2018年6月25日,公证人员同“浙江正X”的委托代理人郝某赶赴乐清市虹桥镇的购物现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郝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厂里购物打包带走,并索取了收款收据和销售清单;公证人员在郝某购物期间通过手机自带的APP对购物地点进行定位,并对该建筑物的外观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回到公证处后,郝某拆开包装,取出所购物品,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部分物品的包装盒、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和郝某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由公证员和郝某签字确认,并由公证人员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拍照。公证人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拍摄照片刻录成光盘,打印部分照片和手机定位截屏图片,将封存的物品随公证书交与郝某。 本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进行了创新:一、打印部分照片以便于展示证据,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全的数据内容越来越复杂,全部打印附在公证书后面已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但高容量的数据对于举证质证过程也会很不便捷,耗费司法资源。因此,在以电子存储形式保全的同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证据的关联程度打印部分“关键”内容,既便于举证,又保障了证据的完整性。二、公证书证据自身的补强。公证员通过手机自带的地理位置定位APP,对购物取证当时的位置进行“保全”。由于侵权地点具有隐蔽性,经常不处于容易辨识的地段,没有正规的门牌标识,公证员在办证过程还必须描述清楚所处位置,以确保所形成的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手机定位有助于“补强”位置信息,从而“补强”出具的公证书证据自身。 保全证据公证的价值在于社会之任何普通人,均可以通过公证员的法律服务,将自认为有法律意义的或可能引发争议的事实预先保存并得到法定证据力,以避免该事实因时间流逝、记忆模糊或他人恶意扭曲而有任何偏差,从而获得法律上之利益,购物类保全证据更是当中的核心类别,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近年来,乐清市公证处也始终坚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创新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供给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X证内经字第X号 申请人: 浙江正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X。 法定代表人:南某,男,一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郝某,男,一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浙江正X股份有限公司因诉讼举证需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某于二○一八年X月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购买物品的行为及购买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本处工作人员童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某,二〇一八年X月X日上午九时许来到位于乐清市虹桥镇X大道一处建筑物(该建筑物外侧挂着标有“X”字样的广告牌),并进入该建筑物的二楼标有“综合办公室”字样的房间。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童某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在该房间内的一女工作人员要求购买开关插座等物品,该女同志随后向郝某提供了相关物品,由该房间内另一名女工作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包装(上述物品装入一个纸箱内)。郝X当场取得编号为2X的收款收据和编号为0X的销售清单,收款收据和销售清单上均盖有“X公司办公室”的印鉴。在购物期间,本公证员在该房间打开本人的iPhone手机(型号NL7J2CH/A),该手机正在使用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手机“定位服务”已开启,点击手机自带的地图App,显示当前手机位置信息,对手机显示的界面进行截屏操作。童X对该建筑物的外观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拍照。 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童X的监督下将上述装有所购物品的纸箱运送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处,郝某拆开上述纸箱,取出上述所购物品,本处工作人员童某对上述所购得的物品及部分物品的包装盒、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进行拍照。随后,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和郝某对所购得的物品进行了封存,本公证员和郝某在封存处签名确认,并由本处工作人员童某对封存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 上述保全活动于当日十二时一分结束,上述保全证据过程共拍得照片五十九张。 随后,本处工作人员童某在本处,将前述保全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刻录在一张光盘内(光盘一式四份,见附件4),将本公证员的上述手机截屏图片进行打印(共一页,一式四份,见附件1),应郝某的要求,对在本公证处所拍摄的部分照片进行打印,共打印肆份(每份十四页,见附件2)。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收款收据》及《销售清单》(见附件3)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收款收据》及《销售清单》原件确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X现场购买物品时取得,收款收据及销售清单原件留存本处;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中所保存的图片均为保全证据过程现场所拍得照片,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计十四页)均选自保全证据过程现场所拍得照片;所购得的物品封存后,随公证书交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郝X。 附件:1、手机截屏图片打印件,共一页 2、部分照片打印件,共十四页 3、收款收据、销售清单复印件,各一页 4、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