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康某某(残疾人)一家七口原系青海省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某村村民,2007年11月26日,康某某与同村村民谈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1.康某某将6间房屋以41000元价格出让给谈某某;2.将康某某家承包经营的19亩耕地由谈某某长期耕种承包;3.从2007年起,康某某享受国家的耕地补助现金,谈某某只能享受其他柴油、面粉等;4.草地面积5亩,每年长出的草由谈某某使用,康某某享受草地国家直补现金。《协议书》由所在村委会在上加盖公章。2016年村委会未通知康某某且未征得康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康某某一家合法承包的19亩耕地重新与谈某某一户签订承包协议,并为谈某某一家重新办理了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起,村委会将协议上约定的应由康某某一家享受的各种补助直接发放给了谈某某一户。康某某发现后立即进行了维权,村委会调解未果,康某某向德令哈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依法仲裁将怀头他拉镇某村19亩土地承包给康某某经营;裁决村委会撤销对谈某某一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0年11月13日,德农仲决字(2020)XX号《仲裁裁决书》裁定康某某的仲裁申请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康某某一家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经审核,康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陈志梅律师办理此案。接受指派后,陈律师详细查阅了案件证据材料及仲裁委作出的裁决认定依据,查明了事实。通过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对以下四点进行纠正及事实澄清:第一,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案由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第二,康某某与谈某某于2007年11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其仅向谈某某流转了案涉19亩耕地的经营权,流转方式为转包(“由乙方长期耕种承包”),并未转让案涉耕地的承包权。康某某的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康某某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第三,怀头他拉镇某村委会明显存在违法调整承包地的行为。现有证据证明康某某一户7人作为该村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案涉19亩耕地的承包合同,于2007年取得了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德市农地承包权(2006)第XXXX号),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30日—2028年12月31日,系案涉耕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2016年村委会在未经康某某申请、在场、知情、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耕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于2018年3月20日为谈某某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四,康某某自2018年3月20日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虽然本案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但康某某的之前仲裁请求与本次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其本次起诉并不是对之前仲裁程序的承接。申请仲裁的原因是康某某得知自己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后一直找村委会要求更正,2020年5月7日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让康某某去仲裁,故其去申请了仲裁,但前面的仲裁结果与否实际上与本案康某某的起诉主张之间无关,本次起诉不受仲裁的约束,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诉讼。 综上,陈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康某某一户的诉求完全于法有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诉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在法庭开庭前,陈律师即按照这四个方面与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说明,法庭也予以了高度重视,并将案件审理及裁决的利弊充分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最后康某某一家及谈某某一户、村委会在充分权衡各自利益所需的基础上,三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新的协议,并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康某某也以此为由申请了撤诉,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同村村民及村委会之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了充分的有理有据的法律分析,帮助受援人最终以协商解决的方式化解了矛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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