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8日,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浦江县检察院门口地段时,与受援人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及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受援人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2月14日,受援人蒋某向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三期”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名法律工作者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办理此案,随后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指定由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赵凯宏律师为受援人蒋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赵凯宏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蒋某约谈,重新办理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交了更换援助人员通知函,与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所联系,了解鉴定的进展情况。因受援人蒋某申请的是伤残等级、“三期”和精神障碍鉴定,所需时间较长,考虑到受援人蒋某的特殊情况,赵律师通过多次和受援人蒋某约谈,尽量安抚其焦躁的情绪。 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前,赵律师开始着手梳理案件证据。因事故发生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仍适用城农标划分的规定,而受援人蒋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农村,所以若想争取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关键是要证明受援人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年生活、居住在城镇的事实。而受援人蒋某在起诉时仅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赵律师认为该份合同不足以证明受援人生活、居住在城镇。赵律师随后与受援人蒋某联系,再次和其进行约谈,在交谈中赵律师了解到其在浦江县中山路菜市场卖早餐并有摊位,赵律师紧接着向其核实有无摊位承租或转租协议,但是受援人蒋某说早餐摊位是浦江县公安局为了解决她的生活问题,帮其安排的,公安局民警也多次向其走访过。这一信息引起了援助律师赵凯宏的注意。在援助律师赵凯宏多次沟通下,受援人蒋某辖区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居住证明,证明了受援人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浦江县城卖早餐并居住在浦江县城的事实。在拿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后赵律师立即提交法院,并与承办法官作了进一步沟通。至此,本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赵律师及时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重新列举了赔偿项目和索赔的金额。 等待开庭的日子,受援人蒋某多次到赵律师办公室或者通过电话询问案件情况,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到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赵律师都耐心予以解答,不仅安抚了蒋某的情绪,而且取得了她的信任。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原告(受援人)的诉请、证据、司法鉴定结论提出了各种异议,指出蒋某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司法鉴定结论评定的伤残等级和“三期”过高,并主张受援人蒋某的损失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面对对方提出的异议,赵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逐一进行了反驳,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扣除非医保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结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评定的,在指定前已征得了双方同意,因此鉴定结论应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而是否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问题,因为原告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在案发前一年一直居住在浦江县城,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符合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的标准,应依法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受援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也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确定了赔偿数额。受援人蒋某看到判决书后,难掩激动之情,一再表示送援助律师赵凯宏一面锦旗表达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事故双方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的前提下,援助律师赵凯宏将工作重点放在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程度上。受援人蒋某的户籍地址虽然在农村,但其长期居住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在援助律师赵凯宏努力沟通和协调下,由受援人蒋某的辖区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居住证明,为其在案件审理中争取到了有利地位,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纳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一致原则,充分考虑到了在城镇长期务工并居住的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有效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赵凯宏认真研判、善于发现案件细节的办案习惯也是值得借鉴和学习。首先,耐心细致的态度是办理好案件的基础。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大部分是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他们一旦遭受侵害,往往会不知道怎么办,而认识的局限性和焦躁的情绪更是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这时候就需要援助律师要有责任心、有耐心,认真的对待受援人、对待承办的援助案件。其次,专业的业务素质是办理好案件的关键。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具备了扎实的法律功底,才能熟练掌握各种案件的办案技巧,才能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对于细节的把握是应对多变状况的法宝。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胜诉败诉之分,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就是那么一毫一厘。这时候就要注重细节,据理力争,尽最大努力为受援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