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对俞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俞某(女)与沈某于2013年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俞某发现沈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沈某提出离婚,俞某为家庭考虑并未同意,沈某遂殴打俞某。 2016年2月28日,沈某再一次殴打俞某,经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为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3月18日,因遭沈某殴打次数增多,俞某选择离家出走。离家后,俞某不断收到沈某短信威胁,致使其心中恐惧,不得不暂离居所。 2016年3月22日,俞某到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她维权。援助中心在了解情况后,接受了俞某的申请,并指派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乐园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谈乐园会见当事人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俞某与沈某均系再婚,夫妻感情原本就一般。在得知沈某有外遇后,双方多有争执,俞某曾多次遭到沈某殴打。俞某因受家暴向110求助,有报警记录及双方询问笔录保存在派出所,俞某手上并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为了保护俞某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援助律师谈乐园建议俞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沈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俞某及其近亲属,并责令沈某迁出俞某住所。 根据俞某向承办律师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沈某确有威胁恐吓俞某及其近亲属的言辞。考虑到俞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情况比较紧急,援助律师谈乐园当天就与俞某一起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和相关资料,几经周折,最终派出所出具一份证明,证实俞某与沈某曾因夫妻感情发生纠纷曾经报警的情况。 收集到证据后,承办律师立即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法院作出裁定,禁止沈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沈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俞某及其近亲属,有效期三个月。律师进行回访时,俞某表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本案的关键是取得俞某遭到沈某殴打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证据。然而,俞某虽称与沈某发生争执后曾报过警,应有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但其无法通过自身调取到相关证据。所以,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俞某一起到派出所调取证据,经过律师与派出所相关负责人的多番沟通,最终取得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也为法院所接受,认为可以证明俞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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