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樊某某等14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8日,李某某与浙江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涂料、油漆装饰工程劳务合同分包合同》,承包某镇安置房丽苑小区五期南区全部涂料及油漆工程。之后李某某(不具有用工资质)招用了樊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等工人,从事具体的油漆工程工作。工人与李某某之间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仅就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作出了口头约定。后浙江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将工程交由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李某某及其招用的工人则继续从事原油漆工程工作,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2017年底,工程完工后李某某及该2家建筑公司均未及时支付樊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等14人工资,拖欠金额共计108262元,并由李某某书写欠条予以确认。后李某某无力清偿,工人找到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但公司以已经将工人工资全额支付给李某某为由,拒绝再次支付。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樊某某等人随即至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请求予以处理。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李某某涉及多起诉讼纠纷,仅有的一处房产已被相应的管辖法院依法拍卖,拍卖价款 89万余元,执行款尚未发放。劳动监察大队建议樊某某等人尽快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参与执行分配。 2017年12月7日,樊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等14人依法请求法律援助。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听取陈述后,即于同日批准樊某某等14人的申请,并指派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庞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庞莹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樊某某等14人的陈述,解答其相应的法律疑问,并积极查阅、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同时,援助律师庞莹联系了李某某及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以求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及各方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集体欠薪案件,又因现实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律师认为其办理的关键在于如何以最快速度使各受援人的权利主张得到司法确认,以及使各受援人及时参与到执行分配当中得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基于谋求受援人权益实现最大化的考虑,援助律师庞莹与各受援人及管辖法院立案庭电话沟通后,于2017年12月8日拟写了仲裁申请书,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李某某及涉案2家建筑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各受援人系无用工资质的李某某个人招用,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代理律师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及征得各受援人同意后,遂于次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由依法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审查后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时,援助律师考虑各受援人的实际经济情况,依法为其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最终获人民法院同意。 法院立案受理后,援助律师庞莹一方面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及李某某执行案件法官进行沟通,另一方面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因李某某房产拍卖后的款项近期即将执行分配,且本案存在涉案2家建筑公司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的情况,援助律师庞莹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对2家建筑公司的起诉,直接参与李某某执行款项的分配。 在召集各受援人并告知该情况后,各受援人始终坚持要将2家建筑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援助律师庞莹努力平复各受援人的激动情绪,向其出示了嘉兴某建设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的各受援人出具的《承诺书》,着重为其讲解了其中记载的“剩余款项向李某某追讨,与公司无涉”的法律意义,分析其对于2家建筑公司的诉求实现的可能性及所需时长,让其在追究2家建筑公司连带清偿责任和尽快参与李某某执行款项分配之间作出权衡取舍。 各受援人认真商讨后,决定并要求援助律师庞莹代其向法院申请撤销对2家建筑公司的起诉。援助律师为其递交相应申请,同时电话联系了本案被告李某某。交谈之后,李某某承认其拖欠各受援人工资的事实,具体数额亦与各受援人的诉请数额无误,表示愿意与各受援人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联系,建议于年底前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2017年12月22日,在秀洲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配合法院核查证据材料及案件相关情况,最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李某某与各受援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各受援人劳务费共计108262元。对此,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2018年1月2日,因李某某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援助律师庞莹依法向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援助律师庞莹继续积极与执行承办法官及其他申请执行人沟通确认执行款分配方案。2018年1月24日,各受援人在执行款分配之前参与到执行分配当中,并全额领取了各自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数众多,时间有限,工作量大。从立案到执行,援助律师始终保持与李某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仲裁员、案件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多方沟通,尽最大努力使案件尽快以调解形式结案,最终法院认定了李某某应当及时支付拖欠各受援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08262元,并在执行程序中全额执行到位。本案不仅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也使各方矛盾得到了最大化的平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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