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昆明某房屋拆迁改造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公司”)在对已征收的昆明市某处房屋进行拆除过程中发生房屋倾斜,飞落建筑物不慎掉落在石棉瓦房内,造成一人死亡。由于事情紧急,事故发生后死者尸体一直停放在现场。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死者家属赶到后,由于情绪激动使案发现场工作不能继续开展。昆明市官渡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在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死者家属沟通,随后死者家属与拆迁公司同意就民事赔偿问题由昆明市官渡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从安抚、劝导的角度先行稳住死者家属情绪,并告知死者家属死者尸体不能一直停放在现场,影响拆迁工作。提出可由拆迁公司先行支付一定费用,将死者安放到殡仪馆内,再协商处理后续事项。经过调解员劝说,死者家属情绪逐渐恢复平静,同意先将死者安放到殡仪馆内。事态平息后,调解员让拆迁方和死者家属约定隔日共同到街道调委会进行后续赔偿调解。 调解员在死者家属将其遗体安放到殡仪馆内后,分别与死者家属和拆迁公司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死者为曲靖市某县魏某,有视力残疾。事故发生地点属于官渡区某街道,经过走访了解,死者父母在外出工作期间为保证魏某安全将其反锁在屋内,在拆除工作进行前,工作人员敲门告知时,因死者睡着,屋内无人应答,加之房屋大门紧闭,门外上锁,工作人员以为无人在房屋内,开始拆迁工作,但在施工过程中,因拆除房屋出现意外倒塌方向,正好砸向石棉瓦房上,导致拆迁事故发生。调查清楚事故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及时向街道法律顾问咨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在理顺调解思路后调解员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随后,调解员组织拆迁方和死者家属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首次调解中,死者家属认为,造成魏某死亡的责任在拆迁公司,提出拆迁公司一次性赔偿250万元的要求。拆迁方认为赔偿过高,坚持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调解员见状,及时改变调解策略,采取“冷却法”“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意见,给双方留出时间和空间,换位思考、权衡利弊。首先调解员先稳住死者家属情绪,其次向死者家属仔细讲解《人民调解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死者家属合法合理提出赔偿金额,也可向有关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一次性赔偿数额范围,不能漫天要价,这样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同时,调解员利用自身第三方的优势,对拆迁公司施工行为、措施等情况分析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拆迁公司作为侵权方在法律上具有向受害方赔偿的义务。故此,拆迁方对此事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调解员也提出,希望拆迁公司主动面对此事,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再者,调解员向拆迁方讲解了诉求与人民调解的利弊,并结束了首次调解。腾出时间让双方冷静思考后再组织调解。 期间,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及律师等法律顾问多次到死者家属进行法律讲解、做思想劝导,经过不懈努力下,死者家属同意再次调解。拆迁公司方面,调解员从法律法规、尽快解决问题、影响工程进程、避免事态升级等方面不断进行沟通协商,最终,拆迁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相应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三天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双方认定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关于赔偿范围,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关于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的规定,测算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拆迁公司向魏某家属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0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为避免纠纷激化,调解员根据现场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先行稳控工作。调解中,调解员在认清案件发生的原因,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点的同时,制定严密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同时,以案释法,让当事人对责任划分心中有数,随后采取“冷静处理法”,留给当事人双方充分的冷静思考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从而促使双方达到一致的调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