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县刘某家属与某乡电站建管局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晚,云龙县某乡的刘某夜间在公路上骑摩托车时,因灯光较弱,没有看清路中水泥墩而不慎撞到水泥墩,继而死亡。刘某死亡后,刘某亲朋好友上百人到公路边欲阻路,并停尸闹事,要求建造水泥墩的某乡电站建管局予以赔偿。云龙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得知此事后,迅速派出调解员赶往现场。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看到上百名群众在公路上,而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情况十分危急,调解员意识到这是一个可能引发较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很可能会使矛盾激化,造成更大的纠纷。调解员迅速作出应对措施,协调了派出所、司法所相关人员介入,先行稳控住死者亲属的情绪,避免因冲动、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纠纷升级的事情。调解员告知死者家属,借机闹事只会激化矛盾,甚至因破坏公共安全而构成违法,经疏导、劝说,死者亲属情绪逐渐冷静下来。这时,调解员耐心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把死者家属的要求和意见都一一地记录在册。为了妥善处理此事,调解员迅速联系了某乡电站建管局负责人员,提出双方当事人代表到乡调委会进行调处,双方接受这一提议。 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的基础上,充分让双方当事人表达诉求。死者家属认为,刘某撞到某乡电站建设的水泥墩而造成死亡,某乡电站要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60万元。某乡电站代表认为,建造水泥墩时已做了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负全部责任。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认为责任认定是解决此纠纷的关键点。 经过调解员对案件所有资料认真研究梳理后,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意见:一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死者刘某是酒后骑摩托车不慎撞到水泥墩而死亡,基本排除刘某系他杀的死亡可能,属于交通单方肇事。加之刘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有一定责任,存在违法行为。二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虽然某乡电站建管局对水泥墩做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标志,但因维护不足,造成标志模糊,不明显,存在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某乡电站建管局因对水泥墩维护不足,造成标志模糊、不明显,存在维护瑕疵,导致对刘某造成损害,故负有赔偿责任。 综上,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可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按照各方责任,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建议双方参照《解释》中相关规定来处理,并解读了《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关于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计算标准的规定。经过调解员对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讲解、全方位的协调、疏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到了各自的责任,也对赔偿标准和范围有了一定认识,均表示愿意按照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协商解决。 调解员根据相关规定,指出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结合实际,实事求是,以各方责任计算出赔偿数额,最终经过调解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促使双方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意见一致后,调解员趁热打铁,现场组织双方签署了如下调解协议: 1、某乡水电站建管局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6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2、刘某家属不再阻路,不将事情闹大,早日将刘某入土为安。 某乡水电站建管局相关代表现场支付了赔偿款,刘某家属当场拿到赔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意外事故死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首先稳定死者亲属情绪,使其明白借机闹事行为的违法性,将事态控制住。其次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查清事实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各方责任并提出调解方案。根据《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了赔偿金额。依法依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趁热打铁,现场组织履行了调解协议,使死者家属当场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巩固了调解成果,有效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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