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是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一位珍珠蚌养殖户,2018年3月20日承包了一处水域进行珍珠蚌水产养殖,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珍珠蚌在孙某的精心看护下一直生长良好,眼看还有一年的时间就可以丰收。“生活”却和他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2021年3月下旬,下游养殖的约53亩水域的珍珠蚌绝大多数均已死亡。 原来,2020年12月,承包湖面旁的公路路段由于扩建施工,承包公路扩建项目的某交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大量黄泥浆水流入下游珍珠蚌养殖水域,使得水质恶化、蚌鳃堵塞等原因致使珠蚌严重缺氧死亡。 孙某多次找该交通建筑公司协商处理,在当地镇政府协调组织下,孙某委托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进行珍珠蚌死因鉴定及损失评估,该交通建筑公司项目代表在评估鉴定过程中全程参与。根据评估报告显示,珍珠蚌死亡原因系该交通建筑公司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泥浆水等污染物流入水域所致,损失约为113.8-126.1万元。孙某根据评估结果多次向交通建筑公司索赔,但该公司以保险公司不认可评估报告为由,拒绝赔偿,一直拖延。孙某找交通建筑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事发地现场勘查,走访农户调查珍珠蚌养殖情况,详细询问珍珠蚌苗及珍珠蚌的价格,珍珠蚌的成长周期,珍珠蚌养殖收益及利润、市场行情等。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施工方,明知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泥浆,泥浆渗透到原告湖中,会污染湖水,应当预见污染的湖水会导致珍珠蚌死亡,其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判决被告交通建筑公司赔偿原告孙某损失共计1222260元。因该赔偿金额在某财保公司承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0000000元之内,所以由被告某财保公司赔偿孙某珠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2226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孙某珍珠蚌养殖场的珍珠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是否应承担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辩解,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对原告孙某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工程的业主。原告孙某珍珠蚌养殖场的珍珠蚌死亡,是因为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的泥桨渗透至原告养殖珍珠蚌湖中,导致湖水污染致珍珠蚌死亡。而业主只是将工程进行发包,中标者如何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自主施工,自行采取防护措施。因此,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明知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泥桨,泥桨渗透到原告湖中,会污染湖水,应该预见污染的湖水会导致原告湖中所养殖的珍珠蚌死亡,其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污染的湖水致原告湖中所养殖的珍珠蚌死亡。因此,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对原告湖中所养殖的珍珠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交通建筑公司对该工程的施工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70000000元。该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时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了保险赔偿限额,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财保公司辩解,原告在发现湖中珍珠蚌死亡未能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本案被告某财保公司在被告交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桨流入原告养殖珍珠蚌湖中,其没有提供证据已建议施工方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其自己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原告养殖珍珠蚌死亡的事故发生。被告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找到养殖珍珠蚌的合适场所,而原告不同意移养的证据。故被告某财保公司该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某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珍珠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22260元。
【典型意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交通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明知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泥浆,泥浆也容易渗透到原告承包养殖珍珠蚌的湖泊中进而污染湖水,其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计而轻信能够避免,应对原告珍珠蚌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珍珠蚌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示:广大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意环境保护“小细节”,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