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黄酒”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案以案释法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老绍兴,醉江南。一提到绍兴,黄酒是绕不开的话题。黄酒是绍兴的文化载体,更是中华民族的特产。绍兴黄酒,开坛,芳香扑鼻;入喉,甘醇馥郁,下肚则绵柔丝滑,荡气回肠。然而,绍兴老酒这块金子招牌,也时不时地被不法分子盯上,生产劣质绍兴黄酒,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赚取不法利益,影响绍兴黄酒产业长远健康发展,侵犯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4年,张某与妻子孙某看中了绍兴黄酒的名气,特地到绍兴市注册空壳公司,同时印刷了一系列带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字样的包装彩盒。随后,两人便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租下了一间环境简陋、卫生脏乱的厂房作为制酒窝点,用自己生产的劣质酒冒充“绍兴黄酒”,供应给彭某、茅某等经销商销售。 2019年底,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海门区农村多家副食品店内发现假冒注册“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的劣质酒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至案发时,张某等人已销售标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等字样的产品达25万元。2021年7月8日,柯桥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对张某、孙某、彭某等分别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28日,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向柯桥区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2021年7月8日,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孙某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茅某等销售商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被告人彭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茅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022年9月28日,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向柯桥区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柯桥法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且处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柯桥法院判决:海门市某酒厂、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类经营部分别对其中的10万元、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0.8万元。

【法律分析】

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张某、孙某特意到绍兴注册空壳公司,印刷带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绍兴花雕酒”等字样的包装彩盒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市场交易秩序、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密切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对本罪规定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表现形式,并根据销售金额设置了四档法定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以销售金额为主要依据,给予不同处罚。 4.本案的定罪量刑考量 张某等人看中绍兴黄酒的名气,为“傍名牌”特意到绍兴注册空壳公司,同时大肆印刷带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绍兴花雕酒”等字样的包装彩盒。 实际上,不是所有的黄酒都能叫“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这两个商标是绍兴市黄酒协会合法注册,并授权给全市14家黄酒企业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劣质酒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销售伪劣产品,刑法以销售金额为主要依据,给予不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院对张某、孙某等人的判决,属数罪并罚。在刑罚外,根据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被告人就起其侵权行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绍兴黄酒酿造历史已达几千余年,除了精湛的酿造工艺以外,汲取门前鉴湖水也是一大法宝。为了维护绍兴黄酒的美誉度,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已在2000年注册“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标识。保护知识产权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不法分子为追求经济效益,擅自使用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标识,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近年来,“山寨货”横行市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不法者,终将付出代价。案涉被告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既要坐牢又要赔钱,可以说是“贪小利而吃大亏”。企业家们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法治观念,坚持合规经营,以诚信守法赢得市场、赢得口碑。同时,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行业正当竞争,促进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