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以案释法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8日,遂昌县统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时,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22年1-6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中提供的2022年1-6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达11.6%,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组经过仔细调查、集体讨论,认为该企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向该企业下发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调查与处理】

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后,遂昌县统计局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统计台账资料。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资料的反复计算核实比对,发现该企业2022年1-6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差错率达11.6%。县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规定对该企业进行处罚,该单位的违法比例在1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应该在上述裁量标准范围内。 经过询问统计员和查证资料,县统计局发现造成差错的原因是统计人员对统计口径不熟悉造成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数据与核实数不一致。检查组认为该单位在客观上无虚报的必要,也无主观故意。同时该单位在本局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检查,在检查后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所以检查组提请领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统计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标准中考虑减轻、从轻处罚。最终县统计局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该企业出现违法行为的原因是该企业负责人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员聘用兼职人员,且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联系较弱,导致统计员对公司财务情况未能及时知晓并反应。此外,该企业派统计员参加了统计培训会议,但未组织系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单位领导在数据上报时也没有做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数据填报人员缺乏责任心,没有仔细研究报表制度,未及时修正数据,想当然地上报数据。 该企业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虽属于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仍然以为只有主观故意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才是统计违法行为,但早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订时,已经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避免了此类认识误区。非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也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县统计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浙江省统计系统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更加细致的划分,《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按照违法比例和违法金额,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细分为七个档次,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按违法比例的大小予以认定,处罚金额范围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致。

【典型意义】

近年来,统计执法工作越来越严格,覆盖面越来越广,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也是越来越频繁,国家统计督察持续开展,并且时常“回头看”。原本大家平时不太注意的细节,往往是导致不真实统计数据的隐患点。统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是为了警示所有的调查对象,让他们重视统计工作、如实上报数据。只有保证数据源头不出错,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统计执法工作中,违法行为一般都能比较直观地从数据上体现,但违法行为产生原因各不相同,大部分违法行为都属于非故意违法。本案中的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了解不到位,企业领导没有做好审核把关,内部各部门间没有及时做好沟通,都是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而造成的非故意违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每个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要做好统计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统计人员要认真掌握统计报表制度,准确理解每个指标的概念和填报口径依据,不能“想当然”填报。其次,企业各部门要做好沟通。统计数据上报不是统计员一人之事,需要企业各部门良好沟通、配合,才能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最后,统计部门也要继续发挥引导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持之以恒地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培训,通过“统计开放日”“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统计部门要更加严格执法。深刻认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只有树立正确的统计法治观念,防患于未然,保证好数据质量,统计执法的作用和意义才能真正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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