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某日,顾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武义县某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中因受对向车道车灯影响,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邹某发生碰撞,邹某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2019年5月,武义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后查明,顾某系直肠癌术后YPT2NOMO I期、脾切除术后,5月底顾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到武义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6月初,顾某因邹某家属多次上门讨要赔偿款,向该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某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当即受理了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员进行调查了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找到顾某了解赔偿款执行情况,根据其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规定,顾某已赔偿邹某家属56660元,尚欠320369.84元。通过几天时间的走访,调解员基本掌握顾某家的基本情况,顾某夫妇子孙3代居住在100平方米的老房子,房子没有装修,家中仅有的电视和冰箱也是10几年前的;其原是村里的低保户,除大女儿外,顾某小女儿丧偶、儿子离异,都独自抚养孩子,经济条件较差;顾某因大女儿家经济条件转好,刚被取消低保户资格,近期被检查出窦性心动过缓,但因经济困难,没有医治。邹某长女住在顾某隔壁村,2村调解主任因邹某家属上门讨要赔偿款已多次进行劝说,但邹某家属认为顾某本人虽然贫困,但其大女儿家经济条件良好,可以替父亲赔偿。邹某家属屡次上门讨要未果,找到法律工作者(其也是一名调解员)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镇调委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增加指派法律工作者参加调解。调解员首先劝说邹某家属,“父债子偿”并不能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根据判决书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向顾某强制执行,而顾某没有被执行的财产。邹某家属认为虽是顾某犯下的错,但其子女有条件,理应帮助赔偿,邹某人都已经没了,如果再不能得到赔偿,人岂不白死了。调解员一方面设法稳住邹某家属情绪,另一方面让他们面对现实,回到理性客观的轨道上来讨论赔偿问题。通过调解员的耐做工作,最后邹某家属展现诚意,表示最低赔偿100000元,减去已赔偿的56000元,顾某还需赔偿44000元,但顾某表示东拼西凑只借到26000元。调解再度陷入僵局。 索要赔偿款无果后,邹某家属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进入执行程序后,邹某家属才真正认识到顾某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再次上门给顾某施压,顾某无奈之下只好再次向调委会求助。调解员十分同情顾某的遭遇,为了帮助其树立信心,告诉顾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裁定中止执行”,鼓励顾某积极尝试通过调解化解与邹某家属间的纠纷。顾某情绪好转,在赔偿数额方面表示勉强能借到30000元。 调解员随即去做邹某家属的工作,帮助他们详细分析当前常用的执行措施可能对顾某的影响。主要措施之一是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调解员告知邹某家属向邹某家属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指出以顾某的现状,即使不限制其高消费,顾某也无能力高消费,故把顾某“拉黑”对案件执行没有任何意义。之二是司法拘留。顾某已74岁高龄,又处于直肠癌术后观察期,进行过脾切除术,近期还被检查出窦性心动过缓,对刑事判决的1年有期徒刑尚且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调解员将一系列规定解释清楚,同时指出即便对顾某执行拘留,其依然是没有可执行财产,赔偿问题仍不能得到彻底解决。邹某家属点头称是,调解员见时机已成熟,随即向他们介绍了执行和解中的相关制度,劝说邹某家属积极配合调解,毕竟顾某这么大年纪了,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要进行换位思考,尽量减少损失。经过多番的劝说,2019年8月中旬,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鉴于顾某经济实在困难,邹某等人同意减免赔偿款,由顾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000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 2.邹某家属自愿放弃向顾某主张其他赔偿请求。 顾某当场付清30000元后,调解员考虑到顾某的经济情况,建议顾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费用减免,并指导顾某准备相关证明材料。8月中旬顾某反馈,执行费用减免申请已获法院批准。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判决执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如处理不及时,将给双方家庭造成二次伤害。调解员为了及时解决纠纷,化解两家恩怨,从摸清底数,分析利弊入手,举重以明轻,层层引导死者家属回归理性,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首先,顾某虽然施害者,但他同时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要理解家属在合法利益前的坚持,也要看到高龄患病老人面对人生变故时的无力和无奈,摸清其确无赔偿能力的事实,综合多方面因素,引导双方当事人不断摸索靠近对方的底线,寻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以实现“案结事了”。 其次,邹某家属在调解不成时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没有放弃调解,而是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将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和本案被执行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推演,让当事人接受客观事实后,适时地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进行阐释,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进行劝说,促成双方签订协议 ,将双方的成本和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