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起,陈某一直从事阀门工作。2012年,被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招聘为员工,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陈某的年工资为130000元,平均每月工资10833.3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实际每月支付给陈某8000元,剩余工资2833.3元年终一次性结算,同时公司亦未为陈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6月某日,公司要求工作当中的陈某自动离职,被陈某拒绝。 2016年7月某日,公司以陈某无故旷工为由,口头公开辞退陈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扣留陈某2016年2—4月份每月扣押的工资2833.3元,以及5月—7月2日的工资21666.6元,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陈某于2019年1月某日,向永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调解员认真倾听诉求,分别与陈某、公司代表王某(以下简称王某)单独进行交谈,详细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双方矛盾焦点主要是对赔偿金的计算存在不同看法。 陈某要求公司赔偿:一、公司方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9160.6元;二、公司方支付其工资32165.6元并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32165.6元;三、公司方支付违法解除其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9996元;四、公司方为其补缴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但公司方认为:陈某的工资计算方法有误。根据计算,其未付工资应为25549元,对于未付工资,公司同意支付,但不应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对于陈某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9996元,其实际情况是陈某擅自离职,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2009年到2011年,陈某在永嘉县另一家阀门公司上班。从2012年2月才受聘现公司,故其提出由公司缴纳2009年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是不合理的。且陈某提出的3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要求过高,公司目前也无能力支付。 调解员掌握双方诉求后,查阅了陈某提供的材料,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是否如陈某所述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是陈某的社会保险该如何缴纳。调解员随即向律师咨询该劳动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分析相关证据时,调解员发现现有的证据极不充分。如果没有有力证据,案件不能调解成功。双方本来就存在很大意见分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面对面调解,极有可能再次引发激烈争吵。因此,调解员决定与双当事人方单独沟通。 一方面,调解员向王某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调解员指出,陈某与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现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以及没有依法按时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到时要支付的就是双倍的工资金额,建议公司为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为其补齐社会保险。同时,调解员向王某仔细阐述了上述事实及证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清楚利害关系。 而后,调解员找到陈某,在与陈某刚开始沟通时,陈某就主动放弃了对第一项请求即未签订合同的索赔。当事人的主动让步为案件成功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调解员乘势提出,因为没有材料证据证明公司是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其赔偿金请求于法无据。同时,调解员告诉陈某,王某已代表公司承诺,被拖欠的工资会及时发放,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会全部补齐。调解员劝解其从解决问题的大局出发,不要只顾及自身利益,双方均作出一定的让步案件才达成协议。在调解员依法合理的耐心解释后,陈某表示同意调解员意见。 在调解员法理并用的劝解下,各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一、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并补缴自2012年7月至2016年2月止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陈某承担个人应交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为准。 二、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某2016年2月-6月的工资30166.50元. 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的解决,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具有方式灵活、程序简单、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节约时间、不伤和气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青睐。有些案件,虽事情较为简单,但要妥善处理。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这起案件的调解,调解员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依法促人。 本案中,纠纷的产生并没有引起双方当事人过于激烈的争执,对基本事实也不存在太大争议。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重点。调解员基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联系律师寻求法理依据,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使双方认识到自身不对的地方,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圆满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