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某家属与杭州市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的某为杭州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在台州市黄岩区某村工程项目的施工员。2019年5月,的某为该工程塔旧线拆除做准备工作。在塔挂设滑车时,该塔突然倒塌,造成的某在安全带完好的情况下连同塔身一起倒下,着地后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的某亲属立刻赶来,和电气公司方交涉,双方一度就的某工亡而产生的赔偿事项发生激烈的争执。家属认为,电气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导致该起惨案,向电气公司索要高额赔偿金。同时,家属纠集了一些老乡,到电气公司闹事讨说法,并声称死者在老家的亲属共30多人,已经出发赶往黄岩。电气公司向黄岩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的某亲属从四川省赶到黄岩需要3天时间。正式的调解日期被定在了3天之后,调委会利用这3天的时间,抓紧走访案发地。调委会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后,认为此案涉及面比较广,于是决定联同派出所、工办,联合开展调解。 调解员先与电气公司负责人沟通,希望公司方合法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对的某家属之前主张权利的不当行为予以包容。做好对家属情绪的安抚工作,特别是四川赶来的家属,合理安排好食宿,防止进一步激化双方关系。的某家属一行人到达黄岩后,电气公司安排好了住宿,由于的某家属到达时间临近下午,调解员决定将调解时间向后推迟到第二天,以便一行人先缓解疲劳,平复心情,使第二天的调解可以顺利进行。 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调委会接受调解。由于的某家属人数过多,调解员先对的某家属进行慰问,向他们表示理解家属的心情,表示作为第三方,一定会尽职尽责地调解案件,但是由于人数过多,让家属方派3名代表参与调解。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确认了当事双方的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并签署了权利义务告知书。随后,组织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听取双方的意见。的某家属决定对的某死亡原因不再追查,而对于工亡的认定双方也没有异议,案件调解的主要焦点就是赔偿数额问题。 的某家属认为,的某今年19岁,每年年薪5万,按照现有的退休年龄60岁,还能工作41年,起码还可以赚205万元,所以家属要求企业至少赔偿205万元。而电气公司认为:的某是在工作时候,由于正在作业的塔倒塌而被带倒以致死亡,当时的某身绑安全带,公司方面已经做好了安全措施,公司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保护职责,该起事故不是人为原因造成,属于意外。其次,公司已经为的某投保工伤保险,公司愿意以工伤死亡的标准对的某进行赔偿。调解中,双方各执己见,一方索赔心切,一方不肯退让,争执中,双方情绪都有点激动。的某母亲在调解中失声痛哭,调解员及时中断调解,决定改变方法,采用“背对背”的方法分别做工作。 首先,调解员安抚死者家属,耐心说服,稳定家属过激心情。待情绪平稳后,调解员表示家属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是获得法律支持的,并向他们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条规定。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和待遇。然后再向的某家属介绍死亡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按照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8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公司需支付的某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家属在听了调解员计算的赔偿数额后,表示要商议一下再做定夺。 调解员见情势有所缓和,立即与电气公司沟通。向电气公司叙述了按照死亡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数额,电气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这部分的赔偿。 与此同时,家属经过商量,表示对于125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表示认同,但是由于的某年少过世,家属白发人送黑发人,希望可以再得到一笔精神抚慰金50万元。电气公司则表示法律没有精神抚慰金一说,不愿支付。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当机立断,让双方都回去冷静思考一下,第二天再重新进行调解。 第二日,调解出现了转机,电气公司主动提出自己愿意给予死者家属25万元的困难补助。得知这一消息,调解员立即通知死者家属进一步协商调解。而通过一个晚上的“冷却”,的某家属也降低了标准,表示只要30万元的精神补偿。差距进一步缩小。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进入“圆桌谈判”。调解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之后,再次对的某家属进行心理抚慰,防止其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同时向电气公司指出《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劝说公司再适当提高补偿额,促使矛盾纠纷尽快化解,如此公司也能够今早回归工作正轨。经调解员法理情相结合的劝导,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并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矛盾纠纷化解成功。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电气公司一次性赔偿给的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鉴于的某家庭实际情况,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由电气公司再支付给的某家属困难补助款27万元。 3.家属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反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再次向电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本案就此终结。

【案例点评】

本案在调委会的及时介入、公平公正调处下圆满解决,防止了事态演变成群体事件,达到了矛盾源头化解的社会效果。此案的化解得益于以下两点。 一是要稳定家属情绪,防止事态扩大。由于死者年龄较小,家属情绪激动,并且扬言不赔偿就要闹事,所以调委会介入之初就迅速安抚家属情绪,劝说企业妥善安置外省家属的食宿问题,控制事态的发展变化,为调解打开良好的开端。 二是把握矛盾焦点,理法结合,解决矛盾。调解员通过前期的调查、谈话,准确把握双方的争议焦点,针对焦点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时有的放矢。调解过程中法理情相结合,做到法律为先、情理兼顾。调解员既坚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谅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尺度,使双方当事人最终意见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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