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7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巴藏沟乡田才拉某与循化县积石镇韩某签订了“世纪家园”七层楼房施工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该工程砌砖、抹灰、打地坪等劳务工程,约定每平方劳务费为110元,主体砌砖到五层结算一次劳务费,主体完工后45日内结清全部劳务费,如甲方违约每日承担每人300元的劳务费。合同签订后,田才拉某即组织十余名农民工进行施工,严格按照韩某要求的质量、期限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但是,韩某并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给付一次少量的农民工生活费外,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过劳务费。在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完工后,韩某又要求田才拉某继续完成合同外地坪和屋面地坪工程,但双方没有就增加项目另行签订合同,出于对韩某的信赖,田才拉某还是组织农民工按要求完成了增加项目的施工任务。由于韩某迟迟不结算合同内的劳务费,田才拉某只得垫付资金解决农民工工资。2015年9月17日,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经过结算韩某应支付劳务费155155元,并由韩某给田才拉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另外,合同外完成的地坪、层面工程劳务费87500元,韩某不予认可。此后,田才拉某多次往返于平安至循化间,索要劳务费,韩某给付了5万元现金和用一辆长城M4汽车抵偿44500元劳务费,余款未付。同时,在索要劳务费时,韩某以算账为名,派人将出具的155155元的欠条强行收回。 2016年1月18日,田才拉某向循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韩某给付劳务费364155元(其中劳务费60650元,合同外地坪、屋面劳务费87500元,违约金216000元)。循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多次传票传唤被告韩某,但被告拒不到庭。后承办案件的法官给被告制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被告拒不认可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本案缺席审理,经审理以(2016)青02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就是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采信了对被告制作的笔录内容。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6)青02民初15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循化县人民法院重审时,原告向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并指派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希程为其代理人。 接受指派后,代理人审查了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查阅了原审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收集到的被告付款证据及“欠条”,约见了参与劳务的农民工了解施工的过程、范围及劳务费给付情况,特别是认真分析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和所适用的法律,于2016年11月22日出庭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庭审中,原告及代理人出示了书证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原告完成合同内工程量及合同外工程量的事实。被告提出抗辩认为:一、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已经付清,如未付清欠条不应该被收回;二、合同外原告未干过地坪和层面工程,是自己另找人干的;三、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了返工,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针对第一点抗辩理由,被告出具了收回的155155元的欠条,证明劳务费付清的事实。对于第三项反驳意见,法庭向被告依法明示可以提出反诉,但被告当庭表示不反诉。 对于被告出示的证据,代理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虽然155155元的欠条被告已经收回,但从双方结算的习惯上看,被告支付的每一笔劳务费均由原告出具收条,而以收条中仅能证明被告给付94500元,恰好证明尚欠60655元未付,且欠条是在非情愿的情况下强行收回的,原告方出庭作证的农民工也充分地证实了当时情况,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1月27日,循化县人民法院以(2016)青02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法庭认为:原告田才拉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建筑劳务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鉴于实际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了部分劳务款项,虽然被告在庭审中否认拖欠劳务费,但其未能出示支付给原告劳务费的款项收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0655元劳务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屋面、地坪工程劳务费的主张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且被告不予认可,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法庭也不予支持。据此,法庭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606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通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一起诉讼标的不大的维权案件,却历时一年的时间,足以反映出维权案件的难度。由于维权者自身的问题导致诉讼成本增高,案情人为复杂化,证据存在缺失和瑕疵,都为维权增添了难度。一是法律知识的贫乏。当事人对于从事建筑活动需要具备法定资质,根本不了解,以至于签订了无效的合同,部分权益法院不予支持;二、维权不及时,导致部分关键证据缺失后,方想起拿起法律的武器;三、口头约定,不签订补充协议,又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以至于部分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被驳回;四、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