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为专利权人保驾护航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王某设计了多款蚊帐扣并取得了相应的外观专利证书,因其独特的设计其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很大,但近日其发现在某宝网站上出现了几家销售其专利产品的商家严重侵犯了其权益。为日后诉讼固定证据,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彭某的申请,彭某在本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本处计算机登录某宝网站,以普通购买者的身份向侵权商家购买了蚊帐扣,并约定收货地址为本公证处。本处公证员收到所购蚊帐扣物品后对外观现状进行了拍照并将所购蚊帐扣物品封装入证物袋,依法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凭借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和证物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保护了专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公证事项是向电子商务平台的购物及收货全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当前对外开放与互联网时代的双重背景下,当事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公证手段来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不法行为,净化市场经济和环境,也为在当代互联网时代下环境下如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浙绍越证经字第665号 申请人:王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彭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因诉讼或非诉讼调解需要,向我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购买物品的过程及接收情况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公证人员、摄像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在本处办公室,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 编者注:中间步骤省略。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影印件(共计72页)内容与保存在我处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均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原件内容保存及操作过程摄像光盘一张(见附件袋)为摄像人员所拍摄及刻录,与实际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计十二张为本公证员所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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