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于某家中仅有母亲和妻子二人,母亲年迈,身体欠佳,有心血管方面的疾病史。戒毒人员于某和妻子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被就因吸毒被抓,母亲与妻子之前并不知晓他有吸毒行为,入所后通过亲情电话告知了家中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一年后妻子起诉离婚,于某一下子从戒毒先进分子走入了另一个极端。
【案例基本情况】
戒毒人员于某,男,1981年4月13日生,辽宁大连人,文化程度中专,已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强戒期限两年。与妻子之后于某一反常态,不与周围人沟通,整日发呆,精神无法集中,眼圈深陷并发黑,本就较为消瘦的身形顿时形如枯槁。 (一) 试探性首谈,打好交流基础。 首先对于某进行了第一次试探性谈话,原因在于先要确认其因家变受打击的程度,当前状态是否适合全面深入的交谈,是否会在谈话中出现情绪失控的情况。经过首谈掌握到于某内心几近奔溃,但尚未丧失理智,由于和于某自入队以来已有多次谈话,已经建立足够的信任,其表示愿意配合民警,摆脱当前困境。之后便没有追问更多,让其调整一下心态,理一理思路,准备下一次正式交谈。 (二) 个体心理咨询,确定症结所在。 从首谈中观察来看,于某已经存在了心理问题,本次谈话作为个体心理咨询,确认其心理问题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并掌握家变事态全貌,为之后的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做好准备。 交谈中了解到于某入队后,母亲突发心血管疾病一直靠妻子照顾,岳父岳母颇为不满让其妻离婚。妻子接见中表示让其安心戒毒,不会离婚,会照顾好婆婆,但之后却突然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时妻子没有沟通意愿,决意离婚,并否认为家人所逼。离婚至今他一直也没想通,他不愿承认妻子早就有了外遇,但也想不出其他什么原因。从被强制戒毒的那一天开始他就担心妻子会离开他,一年来就没有安心过,没想到真的发生了。现在整日折磨,听见周围的人聊到婚姻、家庭、夫妻、甚至女人这些字眼时心里都异常痛苦。 于某主客观世界统一,无幻觉、幻视、幻听,保有自知力。精神活动内在协调,知情意协调一致,情绪表现属正常。事出有因且性格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根据病与非病三原则 排除精神病,神经症性心理问题及神经症。但于某内心冲突,体验到不良情绪,持续两个月以上,社会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不良情绪出现一定泛化,但为常形,由此可以确诊为严重心理问题。 对于某进行了相关心理量表测试,SCL90量表显示抑郁31,焦虑32,这两项存在问题,其他各项均在合理水平。SAS焦虑自评量表62,SDS忧郁自评量表55,存在轻度的抑郁和中度的焦虑。 (三) 多种方法结合,解决心理问题。 1、 继续心理咨询及治疗:经过之前的诊断发现于某存在错误的认知,导致了相对应的情绪和行为发生。他的错误认知是:“妻子要和我离婚没有别的原因,肯定有外遇,这是无法接受的事情。”针对错误的认知对其展开了有计划且细致的个别谈话,强调于某被强制隔离戒毒,失去人身自由,与外界接触较少,不能单凭主观臆测对妻子产生怀疑,且离婚前一年内一直担心妻子有外遇,对妻子缺乏信任且很偏执。错误的开始是自己吸毒这个事实,这是一切错误的源头,不吸毒,不被强制隔离戒毒,就不会有之后的这些事情。先不说妻子是否有外遇,就算是有自己又有什么资格去怨恨她呢?和妻子换位思考一下,自己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2、 积极和于某妻子联系,交谈中得知情况并没有那么复杂,只是经家人商量后决定:用离婚给于某表达一种态度,吸毒是家人无法容忍的事情,除非戒除毒瘾,生活才能继续。告知其妻既然有这样的想法应该及时在接见中说清楚,于某现在情况特殊,内心受到的打击很大,对他当前的教育矫治和今后的戒毒之路都有很大影响。再三思虑之后其妻在当月的接见中向于某说明了具体情况和离婚的真正原因,劝他好好改造,虽然已无夫妻之实,但还是会照顾好于某母亲,如果真能戒断毒瘾,一切都还有机会。 3、 于某表示重新梳理了自己的思路,认识到真正犯错的人是自己,自己没有资格埋怨家人的想法和做法,既然犯了错误,那就要承担后果。好在这次运气还不错,妻子还愿意给自己一个机会,今后的生活还有一线希望,自己一定不会放弃,必须彻底戒除毒瘾,做一个对家人和自己负责人的人。在民警的建议下于某全身心投入到自我改造中,积极参加习艺劳动和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分散注意力,不去想自己当前无法改变的一些负面的人与事。之后经观察于某的情绪和气色逐渐好转,行为也回归正常,后续的个别谈话及日常表现也确定他已走出困境。
【案例思考】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变故致使戒毒人员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的案例。戒毒人员的社会及家庭支持大多比较薄弱,日常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耐心细致的解决问题,将不安全因素扼杀在摇篮中,维护场所安全稳定。这次的综合矫治中,心理咨询及治疗担当了重要的角色,提供了相关的科学依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后的教育矫治工作中,心理矫治的比重也将逐步上升,变得更加专业以及普及。强制隔离戒毒人民警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跟上脚步,才能更好地开展各项教育矫治工作,为国家禁毒、戒毒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