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涉嫌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09月18日,临海市东塍镇王加山村村民杨某灯被杀,案件现场惨不忍睹。经法医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死者杨某灯左、右侧颅盖骨、颅底骨折,左、右两侧颞、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两侧颞、顶部脑组织挫伤,颅脑损伤严重,分析认为死者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最终,法医的鉴定结果为:死者系被他人用条形状非金属类钝器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这起血案迅速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人人闻之风声鹤唳。毫无疑问,这样的一起命案给当地公安机关带来了莫大的压力。随即,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 同村的杨某观是个文盲,在家务农,与死者杨某灯之间存在嫌隙、互不往来。当然,如果仅仅是有宿怨,没有矛盾的引发点,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也是值得怀疑的,即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妥的。 事实上,案发后的那一段时间,杨某观和大家一样,希望尽快抓住凶手,以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案发三个半月后的一天,自己竟然被公安机关锁定为命案凶手。 2014年01月03日,杨某观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25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被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聘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由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指派了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黄道进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随即投入全部的精力开始着手研究本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并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亲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勘,找寻本案可能存在的蛛丝马迹。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分析认为,本案认定作案凶手系犯罪嫌疑人杨某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证据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案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此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殴打被害人并致死的行为系本案的嫌疑人实施,证据客观性缺乏,认为可以认定的观点其实是建立在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之上。 第二,从犯罪嫌疑人杨某观的多份讯问笔录情况来看,也是反复的,一开始认可致害事实,后来的几次笔录全部始终予以否认,其作出的解释是自己不识字是文盲,而且公安机关笔录也没念给他听。并且讯问的时候坐在板凳上时间长了,加上天气冷,就觉得熬不住了,所以就胡乱承认了。援助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明确否认,如此重大的命案,公安机关应当从其他相应证据着手,就目前证据来看,确实不够充分。 第三,从证人杨某川、杨某三、郭某仙、杨某柳、杨某林等人的询问笔录情况来看,也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广观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嫌疑,他们的口供都是猜测、都是捕风捉影,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性格孤僻,就可以将犯罪嫌疑锁定在其身上,命案是要案,关乎社会稳定,关乎舆论导向,侦查机关办本案更应该理性、客观,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除了上述言词证据瑕疵之外,尚有多处主要疑点无法予以合理排除,具体有以下七点可疑之处: 疑点之一,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时,记载在尸体附近有两条白色擦痕,地面上有很多不规则白色塑料碎片,两个红色塑料碎片,在情况说明中认定两片塑料碎片裂口上附有尘土,系陈旧性断口。然而,侦查机关对此的解释是凭办案经验得出的结论是陈旧性断口,也无法予以鉴定。 疑点之二,侦查机关在侦破报告上记载“从东塍开车上山至王加山村,仅仅只有一条康庄工程水泥路。后来,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却得出还有一条小路上山的事实,这又是一个矛盾。 疑点之三,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所送的杨某灯左手拇指、左手食指指甲、木棒(杨某撑家提取)擦拭(脱落细胞)检出混合DNA分型谱带,那么,这三个地方混合DNA分型谱带究竟是被害人杨某灯与谁所混合形成?侦查机关也无法予以查明。 疑点之四,侦查机关在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记载“发现死者杨某灯指甲留有裴某诚DNA”,对裴某诚在2013年9月15日前后的活动却不能有效掌控,对此,援助律师不得不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也不能排查裴某诚可能存在的作案嫌疑。 疑点之五,侦查机关所送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所做检测的作案工具木棒,却并没有相应的检测结论,这是证据的严重问题。 疑点之六,犯罪嫌疑人杨某观供述自己作案时查看了一下手表,且其手表快了一个小时,然而,侦查机关也没有提取手表并核实时间。 疑点之七,犯罪嫌疑人杨某观供述因案发当天听到被害人在骂他,遂从家中出去持木棒追打被害人,并打了被害人多下,如果说按照他的供述内容,那么,从骂人到打人,应该有一个持续的过程,而现有证人证言均未证实听到被害人在骂人,也没有听到击打的声音。 对于以上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若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是无法认定为嫌疑人有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有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5)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均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嫌疑人有罪的确信结论,也就是证据的质尚未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量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司法原则,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考虑,做到不枉不纵,真正落实好“疑罪从无”原则。 因此,援助律师通过详细的阅卷、审查证据体系、会见嫌疑人、对案发现场进行查勘,对所有证据进行反复研究综合论证,最后,坚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瑕疵,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作案事实,故形成详尽的辩护意见,郑重提交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检察机关在收到援助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之后,非常重视,并迅速召开会议,讨论本案存在的问题,论证援助律师提出的每一个观点,最终得出一致结论,认为援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都理性、客观。终于,在援助律师一丝不苟的努力下,本案最终以检察不予起诉而告终,一个背负血腥命案的嫌疑人终于拨开乌云、重见天日,本案终于以完美结局的方式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是适用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典型案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要认定犯罪,如果根据证据材料还能得出其他结论,就只能适用疑罪从无的基本规则,进行撤案处理或不予起诉。援助律师认真负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到案发现场进行查勘,认真分析全部证据材料,形成的书面辩护意见论证详细。在刑事诉讼日益完善、冤假错案逐年减少的今天,本案最终能够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方式结局,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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