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7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4万元(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元)。因原告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25日以(2013)浙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9月4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27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满日期变动为2026年5月24日。截止2017年7月,该犯考核26个月,获得4个表扬545分。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根据罪犯张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认为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并向社会公示后,被害人家属得知了监狱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的公示情况,向监狱诉求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人民币44万元未执行完毕,故不能给予其减刑,同时也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诉求。监狱民警找罪犯张某某谈话了解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该犯表示,之前曾承诺每年向被害人家属支付1万元进行赔偿,但自2015年与前妻离婚后,前妻已回到江西老家,现在没有联系。父母已经80多岁,家里只有农村的一幢自建房,一个妹妹是父母的养女,已外嫁,自己现在没有履行能力,但内心也确实想履行,所以联系妹妹让其帮助给予自己汇款5000元,对受害人家属再次予以赔偿。 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妻子和儿子来到监狱,认为本次只能拿到赔偿款5000元太少,该犯需要履行剩下的30万赔偿款,如果不能一次性赔偿,那么也要有一个交代,否则不能给他呈报减刑。监狱考虑到他们是同村人,如果能够协商解决,达成协议是化解矛盾的良好契机,经审批安排罪犯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会见协商。在会见当中,由于意见不一致,双方一度陷入僵局。监狱民警通过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此次张某某先予赔偿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同意监狱此次减刑呈报意见。《谅解书》暂不能出具,需今后进一步履行赔付再视情出具。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7刑更404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某某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