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1990年3月13日出生,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2020年12月4日入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1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乔司监狱第四分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刘某某提请假释案。经研判,刘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监狱委托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罪犯刘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崂山区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刘某某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6月19日,分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刘某某提请假释。分监狱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7月1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分监狱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分监狱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7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刘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8月1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8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刘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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