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点物品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来到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经核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周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签订了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文成公馆1幢10层XX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林某和周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始终未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周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决书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文成公馆1幢10层XX室内存放有若干箱装物品,但无法查明物品的所有权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在文成公馆一楼大厅及该房屋门上粘贴限期腾空房屋公告,希望箱状物品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4日内将物品搬离并腾空该房屋,但至今仍未有人来领取。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文成公馆1幢10层XX室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任何人不得未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许可占有该房屋。为再次销售该房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决定将屋内物品搬离至指定地点,等候物品所有权人进行领取。为避免日后可能与物品的所有权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向文成县公证处申请对该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清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文成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朱某、赵某、周某、叶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上午来到文成县大峃镇文成公馆1幢10层XX商品房的现场。公证人员采取摄影摄像的方法,先对该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的现状进行录像。然后,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拍照并登记造册。最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至指定地点,由专人进行保管。公证人员将现场拍摄所得的摄影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分别粘贴在公证书上和本公证卷宗内。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作为与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凭籍公证文书由法律赋予的公信力,给当事人难以保全和自证的证据以令人信服的证明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讼累,同时减轻了审判和仲裁工作。在该件公证案例中,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逐一进行清点、拍照并登记造册,且全程监督该公司对房屋的腾空并进行证据保全,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消除了今后因该房屋腾空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保全证据公证为企业提供了维权的事前固定保护和事后法律保障,提升了企业应对处置法律风险能力,为企业维权保驾护航,体现了公证服务在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中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文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文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成县大峃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文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来到我处,称文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周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出具了(2018)浙0328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根据该判决文书,文成县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周某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签订的关于文成县大峃镇文成公馆1幢10层XX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现该房屋内存有若干箱装物品,申请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在文成公馆一楼大厅及该房屋门上黏贴限期腾空房屋公告,限存放物品的所有人在14日内将物品搬离并腾空该房屋,但至今未果,导致申请人无法销售该房。为此,特向我处申请办理房屋腾退前该房屋内存放的物品的清点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夏某、郑某及文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丁某、朱某、赵某、周某、叶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来到上述房屋的现场,对该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本处工作人员夏某、郑某在现场进行了摄影摄像,本公证员现场制作《清点物品明细表》一份共6页,房内所有物品搬至文成县文成公馆1幢402室内存放,交由文成县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赵某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清点物品明细表》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保存于我处;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一张系现场摄影、摄像记录所得。 附件:1、《清点物品明细表》(共6页); 2、现场拍摄并刻录的摄影、摄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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