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乔司监狱一例暴力倾向服刑人员陈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陈某,男,43岁,浙江兰溪人, 2016至2017年期间,陈某因赌博导致其布料进出口生意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于是陈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冒充他人身份骗取供应商(被害人)胚布2万余米,共计价值人民币207000元。2017年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赔20万7千元。 自被捕以来,陈某对于被害人拒绝撤诉、调解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心怀怨恨。判刑后,陈某甚至扬言出狱后要与受害人同归于尽。带着这样的偏激想法,让陈某在改造过程中也不能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无法完成日常改造任务,具有较高的暴力危险,是重点危险人员。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个人成长经历 陈某出生于农村家庭,家中兄弟姐妹4人,父母以务农勉强维持家人温饱。陈某从小唯一的骄傲就是其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后来因为母亲残疾,家中无法再负担几个孩子的学习费用,过早走上社会的陈某因此对家人心怀怨恨。陈某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生意上的成功,有钱之后的陈某自视甚高,看不起父母和兄弟姐妹,与家人的关系日渐疏远。成家后的陈某,夫妻间的相处也存在问题,脾气上来对妻子也会动手,虽然事后陈某总是追悔莫及向妻子道歉赔礼,但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有了裂痕。自觉没有亲情、家庭温暖的陈某逐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开始只是为了同生意伙伴增进感情,但时间越久陈某越无法自拔,对家人的阻止也毫不在意,最终把自己努力拼搏来的一切都全部葬送在赌桌之上,为了填补巨额的赌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1)不服管理。入监改造以来,陈某不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胡乱记录《修心日记》,在学习教育中多次扰乱课堂纪律,在小组自学时发表消极言论。个人内务卫生极差,对包干岗位任务推三阻四,对他人的劝告提醒全然不顾,受到处理后时常骂骂咧咧、牢骚满腹。不配合民警的各项管理、教育工作,并多次顶撞民警。 (2)暴力倾向。入狱后的陈某内心的怨恨不断积累,不仅满怀对被害人、家人和生意伙伴的怨恨,更觉得周围的所有人都在针对他。陈某的情绪很容易激动,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就与他人产生矛盾,争执、推拉等事件频繁发生,完全无法控制暴力的冲动,多次受到训诫等处理。 (3)自我封闭。入监服刑以来,不断的冲突是陈某与他人唯一的交流方式。除此之外,他完全拒绝民警、同犯的交流和关心,对他人的善意和帮助置之不理,更不愿谈及家人,断绝了亲情电话和书信等联系,独自沉浸在自身的怨恨与痛苦之中。 3.教育矫治的难点 (1)生活经历的不易 不可否认,陈某从小生活环境的艰难,没有给其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被迫辍学过早走上社会,给陈某的内心埋下了怨恨的种子。 (2)支持体系的缺失 从小到大、入狱服刑前后,陈某几乎没有可以依靠的人,认为父母、兄弟、妻子、生意伙伴,都离自己而去,他的心中充满了怨恨,这些怨恨让他看不到别人的善意,也找不到自己的出路。 (3)认知方面的偏差 陈某在认知上存在比较极端的想法,对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认罪悔罪的意识,对自己和他人没有客观、理智的态度。从不反省自身行为上的过错,总是把问题归咎于别人,认为自己走上犯罪之路是受他人影响的结果。 4.矫治过程 (1)以心换心,化解戾气。 监区细致收集了陈某的各方面表现,发现了陈某一些特别的地方:①有人找他说话时他摆出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但事后又有想找人说话的举动,几次欲言又止。②希望引起别人的关注,比较在意自己的形象,民警有意无意走过他身边时会端正坐姿,尽管表情看上去很平淡。③想寻求别人的帮助但却害怕被拒绝,对寻求帮助的做法心怀矛盾,一次拿亲情电话审批条找民警签字,民警尚未回复便提出不想打了。分析陈某的这些表现,民警认为陈某不是不想获得认可和关注,之所以难以相处和沟通,正是内心脆弱的防御性表现。因此,监区民警从日常生活的困难和亲情入手,努力打开陈某的心结。 细心的民警注意到陈某腰椎间盘突出行动不便,于是将其床位从上铺调换到了下铺,减少了陈某行动上的不便,这让陈某第一次有了感激之情。民警还主动与陈某的前妻取得了联系,发现他们离婚主要是由于债务的原因,虽然妻子对陈某有所不满,但依然顾念着两人的感情,在外独自照顾着女儿,等待他的归来,所谓的妻离子散也只是陈某自己的担忧和害怕。因此民警积极鼓励陈某给妻子拨打亲情电话、安排会见,让陈某感受家人的温暖。民警还了解到,陈某83岁的老父亲在其入狱服刑后,努力帮忙照顾其女儿,并不像陈某认为的那样对他毫不在意。但考虑到陈父年事已高,前来会见有所不便,民警通过当地司法部门,联系到陈某的父亲,请他为陈某录一段视频、写一封家书。陈某不愿看父亲的消息,民警就主动给他念信,给他看父亲寄来的照片和女儿的成绩单,当看到父亲的视频之后陈某还是感动地落泪了。 (2)抓住机遇,深入教育 虽然陈某与家人的关系得到了修复,在监内也有了正常的人际交往,但对于被害人始终耿耿于怀。为此,民警及时抓住了法院提审的契机,对陈某进行因势利导的教育工作。提审前,监区主动和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在提审过程中,法官根据陈某的案情耐心细致地为其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这次提审,陈某明白了案件完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事实和程序都清楚无疑,而自己对于案件和被害人的看法完全是自身的固执想法。在此基础上,监区安排心理咨询师对陈某开展个体咨询工作,帮助其认识到自己在犯案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以及对被害人的错误看法,慢慢矫正陈某心中的歪曲认知,建立更积极合理的信念,帮助陈某接受自身犯罪和改造生活的现实,继而建立起赎罪和感恩的意识。至此,陈某的心态有了质的改变,真正放下了心中的桎梏,步入了改造的正轨。 (3)破旧迎新,助力新生 为促进陈某的改造,监区进一步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一是鼓励陈某看书学习,参与监区投稿工作。陈某的学习能力并不差,早年因为家庭的缘故没能更多地学习,民警便引导其多读书、读好书,向陈某推荐了很多国学经典和世界名著,让其在书海中荡涤心灵,用写作的方式来提升自己。二是根据其入狱前的从业经历,充分肯定了陈某的劳动能力,安排其学习中高难度工序,制定了半年成为劳动能手、一年争当流水线长的目标。三是积极鼓励陈某参加各类专题教育活动,增强爱国热情、弘扬社会正气,感受自身的积极能量,建立改造和新生的信心。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一年多的攻坚转化工作,陈某发生了较大的转变: 1.遵规守纪意识得到提升。没有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在劳动改造中能对一些技术性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其所在的劳动小组多次受到表扬。 2.人际关系得到改善。不但恢复同家人的正常联系,性格也变得开朗起来,积极参加象棋、跳绳等活动。能主动与民警、同犯进行交流,并愿意去帮助有需要的人。 3.学习积极性得到提高。能认真完成报道工作,在省局主办的《心理导读》《浙江新生报》等刊物上发表了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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