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中秋国庆双节临近,大家都沉浸在即将过节的喜悦氛围中,而在浙江省象山县某山庄项目工程务工的张某等114位农民工,却在为拖欠已久的工资发愁。原来,这114位农民工是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从2016年12月起在该建设集团承建的某山庄项目工地务工,农民工们涉及木工、泥工、运输、挡墙等多项工种。 2017年4月,因发包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工程不得不暂停施工。项目部经理王某向114名工人出具了工资单,并在上面签字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共计未付工资178万余元。工程停工后,农民工们多次讨要工资,公司均拖延不付。2017年9月中旬,100多位农民工来到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工作人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为了能让农民工们尽快拿到工资,遂将他们引导到县劳动争议调委会进行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无法在工资数额上达成一致,导致调解失败,调解员建议他们立即申请法律援助提起劳动仲裁。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程序,指派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芝巧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农民工代表核实有关案情,收集了身份证、工资单等相关证据材料,迅速对114位农民工工资金额逐一造册,书写了仲裁申请书,于2017年9月22日提起劳动仲裁。 在劳动仲裁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14位民工的工资金额。被申请人认为项目经理王某制作的工资单工资远高于实际工人工资,王某有私自收取包工头保证金的情况,其收取的应当返还给包工头的内部保证金,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对此,援助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足以证明王某作为被申请人象山某山庄项目部实际负责人,由其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的工资单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认为工资系虚报,王某私下收取包工头保证金的情况没有事实依据,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工资单金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工资1781461元。详实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了仲裁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代理意见,于10月30日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114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781461元。 本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但是11月2日公司对终局裁决向宁波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非终局裁决向象山县法院提起诉讼。法援中心指派李律师继续承办此案。2018年1月,宁波市中院和象山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援助律师通过摆事实、出证据及严谨的法律分析,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起诉理由。为了能让案件尽快了结进入执行程序,援助律师积极同法官联系,反映了农民工急等着工资回家过年的实际困难。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该公司在正月十五之前撤回了起诉,援助律师立即申请了强制执行。 没想到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并无可执行财产,农民工拿到工资的希望又要落空了。援助律师并不气馁,她积极发动农民工向法院提供公司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到2018年4月,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广东分公司尚有一笔货款,立即对该笔货款进行了冻结。5月底,114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兑现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成功的追索劳动报酬群体性纠纷案例。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但是如何快速取得有效法律文书以便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能否执行到位是处理难点。本案历经劳动仲裁再到诉讼,赢得官司后又面临执行不到位问题,在办案遇到卡壳的时候,援助律师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不单纯追求胜诉的效果,而是尽量节省农民工兄弟的维权成本,与办案法官积极沟通,使本案避免扯皮或进入更冗长的诉讼程序,以最快捷的方式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了维权与维稳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