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沈某某(男方)与杜某某(女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沈某某及其父母先后向杜某某支付礼金66000元、见面礼10000元、三金15000元、压箱钱4800元及娶亲红包1200元,共计97000元。2018年8月29日,杜某某生育一子。2019年5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家庭不愉快,提出分居,在分居期间沈某某(男方)也极少过问杜某某(女方)的情况,彼此积怨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再无和好可能。 杜某某收到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才得知沈某某以不返还彩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20年12月8日,杜某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德令哈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杜某某,经审查杜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指派到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由额尔登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案情,与杜某某及其家人经过详谈,对案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之后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在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后,先后到相关单位查找资料,以便收集更多有利证据。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沈某某及其代理人陈述了其索要彩礼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并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杜某某返还彩礼款,并负担诉讼费。 承办律师认为,沈某某索要彩礼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但是该条规定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或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区别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下彩礼应当全部返还。此属司法解释制定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指出,本项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对此,《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明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而在本案中,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有三年多时间,也已经生育子女,况且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过错在于沈某某,因此,杜某某不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经审理,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返还彩礼的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援助机构为保护妇女儿童办实事的一个具体体现,同时也通过案情对受援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其增强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