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朱某某作为枸杞采摘经纪人,从四川联系组织包括彭某某在内的140余名采摘工,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某村进行枸杞采摘工作。朱某某与彭某某等枸杞采摘工人口头约定:朱某某承担各枸杞采摘工从四川省到乌兰县的交通费300元及返回家中的交通费、路途生活费100元、保险费100元,包吃包住,各采摘工的采摘费为每斤1.15元,采摘后现场称重并计算采摘费。彭某某在采摘期间共采摘枸杞1343斤,采摘费为1545元。2020年9月3日晚上,彭某某在和其他采摘工聊天过程中,不知什么原因朱某某对其开始大声辱骂,并让彭某某回去不要再摘枸杞。彭某某要求朱某某结算完采摘费,朱某某向彭某某支付了1045元采摘费,还剩余500元采摘费未支付。彭某某向乌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情况,经乌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朱某某承认还剩余500元劳务费未向彭某某支付,但以彭某某没有摘完三茬枸杞为由扣除车费300元、路途生活费100元、保险费100元。彭某某自行返回四川,产生交通费400元。因朱某某对彭某某进行辱骂和发生争吵,致使彭某某身体和精神受到刺激,其回到四川老家后整日心神不宁导致病情复发,后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73.36元。 2020年12月23日,彭某某向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朱某某支付其剩余枸杞采摘费500元,返回家中交通费400元,医药费37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合计共1773.36元。彭某某系肢体叁级残疾的残疾人且患有疾病,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因彭某某已经返回四川家中,且本案的标的额不大,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网上办理了彭某某的法律援助手续,指派乌兰县“1+1”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张徕民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添加了彭某某的微信,通过微信询问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承办律师指导彭某某收集相关的证据,并到乌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了朱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对案件详细了解的基础上书写了起诉状并在青海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立案。 因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回到四川,距离乌兰县较远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且本案标的额不大。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此案在乌兰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开庭,承办律师按时到庭参加本案的庭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主要从被告朱某某在乌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作的笔录中明确,朱某某承认还欠彭某某500元枸杞采摘费未支付,并要求其按照承诺,支付彭某某往返交通费及保险费、路途生活费等费用。在本案庭审即将结束时,法官再次主持调解,最后本案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当庭向原告彭某某付清剩余的劳务费500元(已当庭履行); 二、原告彭某某放弃向被告朱某某索要剩余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最后,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得以化解。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彭某某系患有疾病的残疾人,外出务工挣钱本来就很不容易,还被克扣部分劳务费。彭某某通过申请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利益。本案的亮点在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受援人从网上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到通过互联网立案、互联网开庭,节约了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