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才某多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才某多,女,40岁,2006年远嫁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某镇。与丈夫育有两个孩子(女儿10岁,儿子14岁)。丈夫离家出走三年多不回家、也不给生活费,才某多只能靠打临时工来维持三口人生活。其间丈夫曾经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在才某多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两次都判决不准离婚。后因才某多认为夫妻名存实亡,不想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就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2021年2月24日,才某多在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海南州同德县,才某多来到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认为才某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同德县华蔡律师事务所承办。 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才某多沟通情况,准备证据:第一,才某多为了抚养孩子而对外借款大约5万多元,律师让才某多联系出借人出庭作证,如果实在不能出庭,可以将借条原件拿到法庭(如果是亲朋好友没有借条,需要立即补写借条,特别注意必须确有借款事实发生和准确数额)。第二,对于才某多提出丈夫有婚外情的过错,必须提供证据,双方曾经有过调解书(里面提到第三者信息)、证明书和保证书,必须尽可能找到原件,实在没有原件,需要准备复印件。第三,关于才某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证明文件,如果没有产权证,至少拍照片证明事实存在。对于才某多要求分割的其他财产(牛羊等),系涉及才某多公婆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也要收集到有关的证明或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实存在。 2021年3月23日,果洛州玛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法院在庭审前,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表示愿意调解。法院主持调解时,被告开始不同意才某多的调解方案,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被告在法庭上也提供了大约5万元的对外债务证明,并说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被告父母的财产。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院再次征询双方意见后再次进行调解。经过一个小时左右时间的调解,对方终于同意才某多开始时提出的方案:1.双方自愿离婚;2.孩子每人一个,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由父亲抚养;3.双方在果洛州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归才某多所有,被告分得一半的房款,该房款与小女儿比儿子多出四年的抚养费相抵销,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第三次起诉到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承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充分地进行分析准备,做好代理工作,使用了最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方式结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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