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系在校高二学生,2021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家。2021年9月23日,因陈某是未成年人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天台县公安局通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郑茜娇律师为本案侦查阶段的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根据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制作了会见题纲。1.受害人上半年花5000元购入的iPhone11手机现有价值是多少?是否对现有价值已经进行鉴定?2.陈某是未成年人,又系学生,在量刑上可以减轻处罚。3.受援人目前是取保状态,其是否已经坦白并认罪,受害人损失是否已经得到弥补?其是否获得受害人的谅解?4.公安机关是否将该案定为快办案件? 带着这些问题,承办律师与陈某的监护人取得了联系,并约定了当天会见时间。经会见了解到,陈某与受害人系高二年级同班同学。2021年9月14日案发当天系该班值班周,班里绝大部分同学(包括受害人)都出去打扫卫生。当时教室里只剩下陈某等五六个同学。受害人座位与陈某桌位挨得很近。当时受害人的书包就放在凳子上,书包拉链没有拉上,里面的白色iPhone手机露出来。陈某趁同学没注意,就把受害人的手机拿来放自己口袋里,并于当天中午午休时间离校,将手机卖至手机店。但手机店主表示需要验货并查询回收价格。因为害怕被同学发现,故陈某将手机留在店内,自己先回学校。在这期间受害人已经发现手机被盗并报警。9月14日当天晚上,天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找到陈某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并在班主任老师的陪同下录口供。受援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向手机店主追回了被盗手机,并归还受害人。关于被盗手机价值公安机关已鉴定为3300元左右。本案确定为快办案件,即送往检察起诉。 会见后,承办律师根据以下思路,提出了法律意见书,第二天提交天台县公安局:本案犯罪金额3300元,够上浙江省盗窃罪3000元的入罪金额,系“数额较大”档次。但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本案嫌疑人陈某是涉案金额不大,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表现好,且已弥补被害人损失,建议撤销案件,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以达到教育目的,给陈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1年9月26日,天台县公安局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受援人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考虑到受援人陈某是未成年人,承办律师还是特地做了一次深入的回访,教育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跟孩子的父母作了沟通,希望父母在关注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能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注重孩子的心理变化和品格教育,引以为诫。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的典型援助案例。承办律师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原则,没有直接以盗窃罪的法条进行辩护,而是灵活运用刑法总则提出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受援人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既对未成年人起到了警示作用,又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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