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德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的胡某德自2019年10月2日中风被送往中心医院进行抢后住院至2019年10月21日出院,后2019年12月29日第二次中风,又被送往湖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被诊断为脑梗死(大动脉粥样硬化型)等症,经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于2020年1月10日转院至湖州交通医院,继续住院但状态仍不乐观。 胡某德和前妻育有一女,已经成年名为胡某娜,但是由于胡某德和前妻离婚后,胡某娜随母亲生活,胡某德一直以来独自生活,感情十分淡漠,在胡某德的亲属电话通知胡某娜后,其仅象征性地去了下医院,然后马上离开,且在长期治疗中,未有支付医疗费的意思表示。同时,由于胡某德性格上的一些原因,其和亲兄弟胡某荣的关系也不密切,兄弟之间已经十多年没有交集。由于此次胡某德中风,其母亲已逾八旬,无力照顾他;其姐姐由于本身家庭负担较重,也无法经常照顾他。考虑到毕竟是一母同胞,作为弟弟的胡某荣不得不挑起了大梁,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且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陪护和照顾。 但是,胡某德病情每日加剧,已无恢复可能,其看病花费也是个无底洞,照顾胡某德更是让弟弟胡某荣身心疲惫,这些还不是最重要的,作为胡某德女儿的胡某娜却从此不闻不问,仿佛自己的父亲病重和其无任何关系,甚至从此不再接听来自胡某德一方的电话。 胡某德亲属认为,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责任,兄弟们在能力范围内提供帮助是应该的,但是胡某娜的表现实在让人寒心,必须要其承担起作为子女的责任。大家都赞成通过法律途径让胡某娜承担胡某德的赡养义务。 2020年11月初,胡某荣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明了来意。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查看了法律援助材料,认为其可能先要向法院申请认定胡某德无民事行为能力,再作为监护人提起赡养纠纷的诉讼。与胡某德对案件进行分析解释后,胡某荣接受了中心的建议,随后准备了近亲属情况、胡某德病情等相关材料提交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在核实其材料后,认为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中赡养纠纷事项范围,第一时间指派浙江省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朱乐瑛以及胡某德所在社区的居村法律顾问沈敏霞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朱乐瑛、沈敏霞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胡某荣,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同步办理了第一阶段特别程序的委托手续,并前往医院探望了胡某德,向医院了解其病情。在得知其已处于植物人状态,病情不是很好的情况下,援助律师积极调取包括胡某德的残疾证、病历的在内的证据后,和法院紧密联系,将胡某德的特殊情况告知办案法官,尽可能争取办案法官在程序效率上加速度。另外,律师还深入了解了胡某德的家庭结构,和其近亲属沟通,了解是否愿意作为胡某德的监护人,以及是否愿意让胡某荣作为胡某德的监护人。 2021年1月15日,案件开庭,围绕胡某德病情以及家庭近亲属等情况,援助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一是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胡某德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其已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大动脉粥样硬化型)等症,经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继续住院状态仍不乐观。另外,胡某德被湖州市吴兴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一级残疾。目前胡某德仍然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言语。二是其弟胡某荣作为被申请的监护人符合法律和现实的需要。胡某德于2012年离异后独自居住生活,与女儿无来往,同时胡某德的父亲胡某海已经过世,母亲年事已高,胡某荣作为其兄弟,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综合建议胡某荣作为胡某德的监护人最为合适。2021年1月19日,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下发判决书,宣告胡某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其弟胡某荣为胡某德的监护人。 在此判决基础上,第二个赡养纠纷的案件也紧锣密鼓地进行。 从特别程序开始,援助律师一直和胡某德的女儿尝试联系,终于在其女儿收到法院的应诉文书后,愿意接受援助律师商谈调解方案。同时,援助律师也时刻关注胡某德病情发展,通过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官沟通加快诉讼进度。最后,通过法院多次调解,2021年7月,胡某娜终于承担了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750元,另每月至少探望两次。尽管在第二阶段纠纷解决时,胡某德的老母亲过世了,但对其兄弟姐妹来说,总算是对老母亲有了交代,对胡某德本人来说,更是一个好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平时鲜少碰到的赡养纠纷案件,因为在解决赡养问题之前需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援助律师设身处地为受援人着想,积极主动调取和案件有关的材料,紧密和办案人员沟通推进,同时,还积极引导胡某德近亲属调整心态,最终案件顺利办结,赡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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