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韦某某,女,1985年7月生,家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六马镇,已婚,没有文化,现育有2女1儿,分别为15岁、11岁和7岁。2020年5月因病住院期间其血液被初筛HIV阳性,并由医院告知其艾滋病毒抗体为阳性,即感染了HIV病毒。由于认识上的错误,韦某某并没有相信自己会有艾滋病。同时,由于家庭负担重,文化程度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加上受社会一些不良习性的影响,韦某某于2020年7月来到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并在该区双港居民区的公园内通过拉客的方式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10月1日,韦某某因拉客招嫖被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同年10月7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逮捕。后查明,韦某某在明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并可能通过性行为传播性病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至9月期间向100余人卖淫,非法获利16000元,韦某某对事实情况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从宽处理,并于2021年1月8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韦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21日指派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缪锦堂律师为韦某某担任辩护人。 缪锦堂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同日赴法院进行认真细致的阅卷,全面掌握案情,又于次日赴看守所会见了韦某某。从案件事实、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进行了核实或了解,认真向受援人讲述有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其健康状况进行关怀,告知其开庭时间。由于开庭时间改期,为稳定其不安情绪安抚受援人,缪律师于原定的开庭日又一次赴看守所会见了韦某某,进一步对其进行人文关怀,再次告知确切的开庭时间,并详细介绍开庭程序和注意事项。 2021年2月2日上午,本案在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缪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从宽处理情形:1、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明显的悔改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理;2、被告人虽被告知其艾滋病毒抗体为阳性,但被告人并没有相信自己会有艾滋病,同时被告人在与他人实施交易时均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降到尽可能的低,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依法可从宽处理;3、被告人属于少数民族,其文化程度又极低,其主体有特殊性,可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刑期建议为有期徒刑1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6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办案律师认真敬业,不仅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更充分考虑受援人特殊身份,尽力给予关怀,切实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