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等四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开始,张某、王某、李某、郑某等四人在私人老板刘某处干活,老板刘某与其中的张某系亲戚关系,另外三人均是张某介绍到其场所工作。四人主要从事水电工的工作,每个月刘某先以发放生活费的形式,给每人发放3000元,剩余的工资年底再进行结算。但是到了年底之后,刘某一直拖欠工资款项,共计结欠四人工资58993元. 2021年8月2日,张某等四人与刘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刘某承诺于2021年9月底前付清结欠四人的工资款项。截至2021年10月1日,刘某仍未支付四人的工资款项。10月9日,张某等四人来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得知可以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委托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时,四人遂就刘某拖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向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由专业律师帮助其维权。 南浔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张某等四人法律援助,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的汤律师为张某等四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四位受援人,于当日签订了委托代理手续,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了解到受援人在外地打工,为便于日后沟通交流,承办律师收集证据时,与四人建立微信群。 2021年10月11日,承办律师将起诉材料准备完毕后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考虑到受援人四人在外打工,生活困难,急需生活费,在提交起诉立案的同时,承办律师与刘某展开了积极的协商,询问其付款方案,同时将沟通情况及时传达给法院,并于2021年10月14日在南浔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在律师和调解员的努力下,四位原告分别与被告达成了诉前调解。 为了让四位受援人能够尽快的拿到工资款项,解决生活所需,承办律师进一步主动联系刘某,与其展开了协商,告知受援人生活的困难之处,刘某表示理解,但是确实资金周转困难,所以希望能够延期支付,并同意支付每人1000元的违约金。经询问四位受援人的意见,也表示同意延期一个月。 针对本案,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劳务工作,并且得到了被告的认可,现被告未按约履行自己的支付劳务工资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立即向原告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以及相应的违约金。 2021年11月1日,刘某仍未支付四位受援人其中任何一位的工资款项。承办律师于2021年11月16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承办律师也与刘某进行沟通交流,询问付款事宜。刘某称无力支付的原因系他人拖欠货款,需要等货款到了之后再支付工资款。承办律师告知其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他人欠付货款而将其支付工资款责任转嫁到他人身上。四位受援人受其雇佣,已全面完成自己的劳务工作,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履行给付工资的义务。与此同时,承办律师也告知刘某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追讨货款。 在案件申请执行后,在执行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截至2022年4月6日,刘某已经履行完毕了其中两位受援人的工资款项。同时,法院的执行法官告知承办律师,另两位受援人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法院司法救助的金额为未履行款项的90%,剩余的10%由被执行人刘某负担,其也表示同意。至此四名受援人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工资款项。

【案件点评】

本案纠纷较为特殊在于刘某与其中一位受援人系亲戚关系,且刘某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其付款态度比较好,后续也一直陆续在给四位受援人付款,所以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最大程度上的缓和双方的矛盾,尽最大可能达成调解。最终通过律师的工作,原、被告当事人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使本案妥善解决,四位受援人拿到了该笔工资款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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